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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2日,工信部官网消息,工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等三部门联合发布《稀土开采和稀土冶炼分离总量调控管理暂行办法》。《办法》提到,稀土生产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在总量控制指标范围内从事稀土开采和稀土冶炼分离。稀土生产企业对本企业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负责。
国家对稀土开采(含稀土矿产品等)和对通过开采、进口以及加工其他矿物所得的各类稀土矿产品(含独居石精矿)的冶炼分离实行总量调控管理。工信部会同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国稀土开采和稀土冶炼分离总量调控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稀土开采和稀土冶炼分离总量调控管理。
工信部会同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目标、国家稀土资源储量和种类差异、稀土产业发展、生态保护、市场需求等因素,研究拟定年度稀土开采和稀土冶炼分离总量控制指标,报国务院批准。
稀土生产企业应当及时向住所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送月度、年度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汇总本行政区域内稀土生产企业月度、年度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及时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稀土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稀土产品流向记录制度,如实记录稀土产品流向信息,并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度稀土产品流向信息录入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的稀土产品追溯信息系统。稀土生产企业应当履行网络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网络和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提升企业网络和数据安全保护水平,保障企业网络和数据安全。
稀土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核减下一年度总量控制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