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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7月29日获悉,为了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文明建设的全面领导,健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
围绕地方党委主要负责人生态环境保护职责,《规定》提出,要推动将生态环境保护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调查研究,调度督促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重要目标任务进展情况,推动构建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空间格局。组织推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研究缓解本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结构性、根源性、趋势性压力的重大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方面,《规定》明确,组织制定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规定组织编制发布省级、市级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保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充分衔接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对环境影响和环境效益进行分析预测,推动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交通运输结构和城乡建设发展绿色转型。
在明确责任的同时,《规定》也加大了监督追责的力度。其中,在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中对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督察。加强审计监督与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贯通协调,用好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果,形成监督合力。
此外,地方党政领导干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情况也将作为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的重要方面,加大考核结果应用和问题整改力度。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应当控制开展监督检查的总量和频次,优化精简考核体系、指标和方式,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政策所所长董战峰表示,作为美丽中国建设的“关键引领者”,各级党委政府必须切实发挥领导和主导作用。在生态文明建设的新征程中,要充分激发党政系统的内生动力,形成全社会共建共享的生态治理新格局。当前,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尤其需要各级领导干部履职尽责、积极担当作为。各地党政领导干部唯有切实扛起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当好生态“守山人”,耕好环保“责任田”,方能筑牢绿色发展根基,守护好绿水青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