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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票据余额从296万元更正为0,应付债券余额从202亿元更正为212亿元,财务报表中的日期由2025年3月31日更正为2026年3月31日,甚至有的公司更正后总资产减少了126.3亿元……这是近期中国货币网上多家发债企业密集公布的财务报表更正公告内容。
这些更正的错误可谓五花八门,既有审计报告引用错误,也有报表项目余额差错,甚至有的更正公告中再次出现错误。仅4月30日至5月7日,中国货币网就发布了74条更正公告,涉及50余家债券发行人,大多数为地方城投公司。
发债企业信披频出错
5月6日,天津北辰经济技术开发区集团有限公司发布了关于2026年一季度合并及母公司财务报表的更正公告,将该公司今年一季度合并及母公司财务报表中的日期,由2025年3月31日更正为2026年3月31日。该公司在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错误原因是相关人员在制作报表时忘记修改日期。
连云港港口集团有限公司也在5月6日发布了更正公告。公告显示,经公司自查,今年一季度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少数股东权益部分填录有误。更正前少数股东权益期末余额为48.7亿元,更正后期末余额为54.96亿元。记者翻阅更正前的合并资产负债表,发现了勾稽关系错误——一季度末,归母所有者权益为223.9亿元,少数股东权益为48.7亿元,所有者权益合计应为272.6亿元,而更正前的报表显示为278.9亿元。该公司表示,公司财务部门在填列报表时将其他科目的数据填到了少数股东权益,所有者权益的勾稽关系也随之出现了错误。
黔西南州兴安开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的错误同样较为突出。首先,年报中记载的“21兴安02”发行日和到期日均出错,具体日期均从“2月8日”更正为“8月2日”。其次,“25兴安01”有投资者保护条款,出错版本却勾选了“本公司所有公司债券均不含投资者保护条款”选项。期末有息负债余额也出了错,连带着负债情况部分出现了多处错误。令人意外的是,记者发现,该公司更正公告再次出错。报告期内发行人口径有息债务余额同比变动应为-13.44%,更正公告仍采用出错版本的-14.98%。该公司有关负责人对记者表示,公司合作的一家债券承销商在年度报告制作中出现了多处错误,这些错误后续被另一家债券承销商发现并指出。
相比这些笔误,还有一些错误则显得离谱。比如,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一份深圳市特区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前期差错更正专项说明的鉴证报告显示,此次差错更正涉及该公司2015年度至2024年度的财务报表。2024年度数据调整后,资产总计减少了126.3亿元,权益合计减少了126.9亿元。
重庆市江北嘴中央商务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4月30日和5月7日分别发布了更正公告。4月30日公告显示,更正后年初资产总额减少24.64亿元,负债总额减少2.45亿元,所有者权益减少22.19亿元,未分配利润减少8.32亿元。5月7日公告更正了一个时间错误,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的列报时间误写为2025年3月31日,正确应为2026年3月31日。
信披材料或由承销商代笔
总结上述发债企业信披出错的原因,既有发债企业重视程度不够、经办人员疏忽大意,又有企业信披审核失职、流于形式,还有相关中介机构未能勤勉尽责。
部分发债企业对于规则的理解与执行也不到位,将信披工作外包给承销商完成。一家发债企业相关人士告诉记者,虽然发行人应履行信披义务,但是在实践中债券年度报告多由承销券商帮忙制作,发行人一般只提供数据等支持。某银行人士表示,银行间市场发行人信披材料可以自行挂网,也可以通过承销商进行信披,大多数发行人会选择后一种方式进行信披。
中介机构把关不严同样不可忽视。部分中介机构对债券发行人信披质量的督导不足,在尽调核查等方面存在质控问题。一位从事债券工作的券商人士表示,信披明显出错的债券发行人会被监管部门关注,但不一定会受到处罚,“一般也就是被警示”。
低质量信披的危害是多方面的。远东资信研究院副院长、首席宏观研究员张林表示,不规范的信披削弱了一级市场定价的风险揭示基础,导致信用利差风险分层功能弱化,错误定价概率上升。还将导致投资者利益受损,使投资者错失风险识别与退出窗口。发行人自身的声誉也会受损。核心财务报表项目反复更正,易引发市场对公司治理与内控有效性的质疑,抬升信用溢价与再融资难度。
有业内人士表示,相比疏忽大意造成的错误,更为严重和恶劣的是发行人财务造假,即故意虚构、捏造财务数据或经营状况。例如,虚增利润、虚增营业收入、虚构应收账款、虚列偿债资金来源等,目的就是误导投资者。
另有债券投资者向记者表示,由于我国债券违约率相对较低,且“城投信仰”在一定程度上依然存在,许多投资机构并不完全依赖财务报表进行投资判断。与此同时,发行人也抱有“财务报表有错没关系,只要不影响偿债就行”的心态。多家企业在更正公告中表示:“本次更正后,公司经营情况无变化,对公司偿债能力和偿付安排不会造成实质性影响。”
监管需要“长牙带刺”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规定,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信息披露文件一经发布不得随意变更。
有私募基金负责人表示:“小错误可以容忍,但如涉嫌造假就不是简单更正的问题,需要依据法律进行惩处。”“交易商协会的信息披露规则作为一种自律手段,实际的惩罚作用很有限。”根据《信息披露规则》,“企业、中介机构等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予以警告、严重警告或公开谴责,可并处责令改正、责令致歉、暂停相关业务或暂停会员权利”。
2019年12月修订的证券法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某信托公司证券投资部门负责人表示:“债券市场有关于虚假陈述的行政处罚和投资者索赔案例,但一般发生在债券违约后。”
张林建议,提升发债企业信息披露质量,需要从多维度着力。第一,从形式合规走向实质合规,确保重大事项与关键财务口径真实、完整、及时披露。第二,加大财务报告复核力度,切实降低重大差错发生概率。第三,压实中介机构责任,优化信息基础设施。第四,提高违规成本,形成内生约束。对差错更正不及时、重大事项隐瞒等行为明确穿透式问责路径,结合多部门的协同监管,提升违规边际成本,使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成为发行人信息披露自觉遵循。
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研究员、金融发展与监管科技研究中心主任张健华近期在《债券》杂志撰文表示:“我国债券市场总体规模已居全球第二、亚洲第一,且还在持续较快发展。但我国债券市场总体上大而不强,在功能、结构和制度建设等方面仍有待补齐的短板,与金融强国建设目标要求还有一定差距。”
为此,张健华建议,要进一步深化注册制改革,提升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全面实施发行注册制改革是债券市场化的方向,但必须建立在一整套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和服务体系之上。明确主承销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信用评级机构等核心中介机构的责任,使这些中介机构切实承担起“看门人”职责。将信息披露放在核心位置,强化动态监管和准确性、真实性核查,将发行定价与风险判断的更多权利交给市场,是让债券市场活力和运行效率得到提升的核心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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