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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养老金融事业,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应有之义,是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重要制度建设,是谋划民生福祉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继物质现代化之后实现人的现代化重要标志。发展养老金融对于我国运用金融工具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完善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构建各年龄层次之间和谐生活的社会环境具有重大意义。
养老金融作为我国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第三支柱重要内容,是由商业养老保险、银行理财、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管理的个人养老金业务,不仅可以有效地补充传统的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的不足,实现保值增值,还可以满足受益人灵活多样的养老保障基金的使用需求。对个人而言,养老金融有助于参与者管理养老资金不足的风险,对社会来说,可以增强养老保障体系的可持续性和抗风险能力,养老金融发展,是保障自己、有利于社会的互惠互利制度安排。从金融市场看,个人养老金制度作为第三支柱的发展会积累丰厚的资金规模,还能激发金融市场各领域的创新能力和活力,为资本市场引入长期稳定资金,对促进经济金融融合和可持续健康发展意义重大。
2022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人社部、银保监会等五部委《实施方案》发布后,建行抢抓养老金融业务先机,整合集团内外资源,成立了养老金融领导小组,提出了养老金融“1314”发展策略,打造“养老金融专业银行”,发挥“客户、资产、科技”三大优势,搭建“养老金金融、养老产业金融、养老服务金融、养老金融生态”四位一体的养老金融服务体系。经过一年多的努力,建设银行资金资管、公司、个人板块凝心聚力、密切配合,协同推进“1314”养老金融服务体系建设,取得了初步成效。
下一步,金融机构在积极推动养老金第三支柱发展、做好养老金融“大文章”过程中,仍需各级政府给予大力支持、金融机构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
金融机构要积极应用数字技术,推动养老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为不同年龄段和风险偏好的人群,开发多样化的养老金融产品、定制化的养老投资组合、长期养老保险产品及与养老相关的资产管理服务。同时,需要提供更为个性化的养老规划咨询服务,帮助个人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合适的养老金融计划。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技术,优化产品设计和提升服务效率,从而更好地满足市场需求。
要完善养老金融的法律法规和监管体系。养老金融具有混业经营的特点,涉及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基金公司、信托公司乃至养老产业等多主体。监管主体不仅包括证监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还涉及人社部、民政部等多主管部门,容易形成多头监管和监管真空问题。应当建立一个全面、协调的监管体系,明确各监管机构的职责和合作机制,以确保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同时,需要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养老金融产品的创新和风险管理提供法律支持和指导。此外,加强市场监督和消费者保护机制,以提高市场透明度和参与者信心,是推动养老金融健康发展的关键。
要提高社会各界对养老金融的认识和参与度。通过多渠道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对养老金融重要性的认识和理解,同时提升他们对不同养老金融产品的认知和风险意识。政府和相关机构可以组织养老金融教育活动,提供咨询服务,帮助公众制定合理的养老金融规划。此外,通过提供税收优惠等激励措施,鼓励个人和企业积极参与到养老金第三支柱的建设中,增加市场的活跃度和覆盖面。
(作者周延礼系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原中国保监会副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