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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10月20日发布了企业债过渡期后转常规的工作安排,交易所负责企业债券审核工作,并报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证监会系统企业债一揽子制度规则出齐,全面将企业债券纳入公司债券法规制度体系,标志着企业债券过渡期后转常规安排全面落地。10月23日9时起,沪深北交易所负责企业债券受理工作。
市场人士认为,随着企业债纳入公司债监管框架,有利于促进企业债券与公司债券协同发展,为企业债券职责划转和后续债券市场稳定运行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稳市场吃下“定心丸”
在业内人士看来,证监会公告对转常规后的企业债券相关安排作出全面部署,符合市场各方预期,稳定了投资者信心,传递了“稳中求进、无缝衔接、协同监管”的积极信号。
一方面,转常规安排体现了“稳中求进”。4月21日,证监会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公告明确企业债券6个月过渡期工作安排。10月20日,证监会发布公告明确企业债券过渡期后转常规工作安排。转常规后,企业债券的登记托管、交易结算等安排总体保持不变,可在交易所市场、银行间市场上市(挂牌)交易,便利投资者参与,维护企业债券市场平稳运行,稳定了市场预期。
另一方面,衔接安排体现了“无缝衔接”。从证监会公告和交易所相关通知看,转常规后,前期已受理正在审核的企业债券项目,直接平移至交易所,由交易所负责后续审核等工作。在审项目的前期申报材料、反馈回复意见等文件继续有效,审核时限连续计算。这些安排表明,转常规工作实现平稳过渡,在审项目实现无缝衔接。
此外,持续监管安排还体现了“协同监管”。证监会公告显示,证监会将会同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按照现行工作职责指导相关单位继续做好企业债券的交易组织、自律管理、风险监测等工作。“此举体现了监管协同和监管合力,表明有关部门对企业债券的监管具有持续性稳定性,同时多方将发挥合力共同维护企业债券市场秩序。”专家称。
夯实债市法治基础
证监会系统10月20日发布的公告和一揽子制度规则还体现了资本市场“制度先行”的监管理念,夯实了债券市场法治基础。
关于公司(企业)债券制度规则体系,证监会层面发布了1个部门规章,即《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3个规范性文件,即10月20日发布实施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和前期发布实施的《关于深化债券注册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注册制下提高中介机构债券业务执业质量的指导意见》。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中国结算、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实施一揽子制度规则。
“证监会系统一揽子制度规则的发布实施,体现了证监会坚持制度先行、规则先行的监管理念。”业内人士表示。
证监会系统还以企业债券发行审核职责划转为契机,落实《证券法》要求,并结合债券市场监管实践,对公司(企业)债券相关制度规则进行了系统性修订,构建了统一的公司(企业)债券监管制度规则体系,夯实了交易所债券市场法治基础。从修订情况看,总体上保持了公司(企业)债券制度规则的延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强化了防假打假、募集资金监管、非市场化发行、中介机构履职等方面的监管要求,体现了依法监管的导向。
在多位业内人士看来,这次一揽子制度规则的调整优化,进一步提升了公司(企业)债券制度规则体系的系统性、规范性、透明性,为企业债券职责划转和后续债券市场稳定运行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
更好促进公司债和企业债协同发展
证监会系统企业债一揽子制度规则的发布实施,还明确了“统一监管、协同发展”的目标方向,体现了以监管促发展,有利于更好促进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协同发展。
比如,证监会公告指出,转常规后,按照统一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促进协同发展的思路,将企业债券纳入公司债券管理体系,按照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结算、证券业协会新修订发布的相关规则执行,形成公司(企业)债券体系更为简明、便于市场理解的整体监管制度框架,体现了机构改革“统一公司(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的要求。
“总的来看,证监会系统企业债一揽子制度规则的发布实施,有利于完善公司(企业)债券制度规则体系,更好促进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协同发展。”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院长田利辉说。
备受关注的是,从更好促进公司(企业)债券市场功能的角度出发,上述制度规则保留了企业债券“资金跟着项目走”等特点,有利于推动企业债券与公司债券的协同发展,有利于增强债券市场功能,促进债券市场高质量发展。
证监会公告显示,下一步将指导各证券交易所、中国结算、证券业协会等持续做好企业债券全链条监管和服务工作,会同有关方面强化跨市场监管协同,以改革促发展、以监管促规范,进一步深化债券市场功能,更好发挥债券市场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和支持重大战略、重大项目建设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