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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期规则下首份偿付能力数据出炉 穿透式监管开启资产负债管理新篇章

2022-07-07 09:28 来源: 上海证券报        作者: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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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数据显示,今年一季度末,纳入会议审议的180家保险公司平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24.2%,平均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50%;实际资本为4.9万亿元,最低资本为2.2万亿元。

日前,银保监会召开偿付能力监管委员会第十五次工作会议,分析了保险业偿付能力和风险状况,研究了2022年第一季度保险公司风险综合评级结果。数据显示,今年一季度末,纳入会议审议的180家保险公司平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24.2%,平均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50%;实际资本为4.9万亿元,最低资本为2.2万亿元。此次会议由银保监会党委委员、副主席周亮主持。

2021年12月,银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下称规则Ⅱ),要求保险业自编报2022年第1季度偿付能力季度报告起全面实施规则Ⅱ。如今,规则Ⅱ发布后保险业披露的首份偿付能力数据新鲜出炉。从一季度实施情况看,规则Ⅱ提高了监管指标的风险敏感性和有效性,夯实了行业资本质量,有利于促进保险公司提高风险管理能力。

保险业整体偿付能力水平充足

数据显示,第一季度末,财产险公司、人身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的平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为236.3%、219.3%和298.5%;平均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为204.2%、136.6%和267.5%。整体看,保险业运行总体平稳,偿付能力充足率继续保持在合理区间,风险总体可控。

安联资管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刘梦泽表示,从第一季度各公司披露的数据看,行业偿付能力充足率保持稳定,但结构性区别较大,资产负债管理好的公司偿付能力上升,反之偿付能力下降,行业对此已有充分预期。各保险公司也在根据规则Ⅱ积极优化业务结构和投资结构,着力提升公司的偿付能力水平。

“从一季度各公司披露的偿付能力数据看,保险业整体偿付能力水平保持充足。”中国太保集团财务负责人兼总精算师张远瀚表示,寿险公司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与偿二代一期相比变化不大,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下降明显,与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显著分离,主要原因是保单未来盈余不再全部确认为核心资本。

张远瀚认为,该结果体现了规则Ⅱ完善资本认定标准、夯实资本质量的导向;也要求保险公司应立足自身风险经营管理实际,做实资本规划,提升资本管理的精细化及前瞻性。

穿透式监管科学反映风险实质

近年来,在各种因素共同作用下,保险资金运用环境复杂而极富挑战。例如,寿险公司负债期限较长,行业平均久期约为13年,而资产期限较短,行业平均久期约为6年。在利率持续下行的趋势下,这将产生再投资风险和利差损风险。

刘梦泽表示,规则Ⅱ完善了利率风险最低资本计量标准,更加科学、有效地反映公司资产负债的实际匹配情况,引导保险行业加强资产负债管理,重视固定收益类资产的配置,注重资产与负债两端的有效联动,从而在低利率环境下降低保险行业的经营风险,实现成本收益和久期的基本匹配。

“在信用违约逐步增多的环境下,规则Ⅱ可引导保险行业提升信用风险管理能力。在利率长期下行环境和负债刚性成本的要求下,部分公司可能倾向于适当信用下沉。而在经济转型、去杠杆和打破刚性兑付的背景下,叠加疫情冲击及外部环境影响,保险资金运用面临的信用风险加大,信用类资产违约逐步浮出水面并呈现随经济周期波动的态势。”刘梦泽表示。

据刘梦泽介绍,规则Ⅱ修订完善了信用风险最低资本标准,准确反映了保险业当前面临的信用风险状况,有利于提高行业对信用风险的重视程度,引导行业加强信用风险的识别、防范及管理,在资产配置过程中,综合衡量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风险约束条件。

刘梦泽表示,具体而言,规则Ⅱ通过穿透计量、信用风险最低资本和集中度最低资本,更加科学地反映信用风险实质,引导行业简化嵌套结构,加强非基础资产的透明性,强化投资人的风险识别与风险管理的责任与能力。规则Ⅱ重新校准了信用风险因子,尤其是提高了低评级资产的信用风险因子,及时准确反映保险业面临的风险状况。

2022年以来,权益市场出现大幅波动,保险行业投资端承压。刘梦泽表示,规则Ⅱ修订完善了权益价格风险最低资本标准,准确反映了当前资本市场波动水平,提高了行业对于权益价格风险的重视程度,引导保险公司在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范围内,寻求风险与收益的平衡。

“规则Ⅱ通过穿透计量、市场风险最低资本和集中度最低资本,优化了权益价格风险因子,尤其是提高了非标准化、非上市权益类资产等风险较高资产的因子,强化了计量体系的科学性和一致性,引导行业进一步完善全面风险管理框架,及时分析、监控市场波动风险,确保市场风险维持在合理水平。”刘梦泽解释。

险企资本管理更趋精细化和前瞻性

立足我国国情,坚持国际可比,规则Ⅱ采用以风险为导向的监管理念,符合我国金融保险业发展阶段和发展实际。针对资本不实、资本质量不高、资本无序扩张等问题,规则Ⅱ对保单未来盈余有关规则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张远瀚表示,规则Ⅱ按照资本定义,将保单未来盈余进行分级确认,分别计入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为扎实推进规则Ⅱ实施,对于受保单未来盈余等监管规则切换影响较大的公司,监管部门允许申请过渡期政策,将一次性规则切换的影响逐渐化解,确保规则平稳过渡。

“在过渡期内,保险公司可以结合自身实际调整经营战略、业务策略和资产结构,积极适应规则的变化,优化资本结构,提升资本质量,选择更加适合的健康可持续发展道路。”张远瀚表示。

据张远瀚介绍,规则Ⅱ下,保险业务的结构和规模、利润的累积和分配、资本的需求和消耗环环相扣,因此要求公司必须加强在未来业务发展与资本消耗、留存利益与股东分红等资本规划方面的研究筹划能力。

“资本成为保险公司经营的重要约束。新业务不完全是‘自产血’,需要切实考虑业务对资本的消耗,以及资本对业务的支撑能力。对于前期重视长期风险管理、重视资本管理、强化业务和资产品质的公司来说,这将构成较强的利好,也对公司资本管理的精细化和前瞻性提出了更高要求。”张远瀚表示。

责任编辑:王一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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