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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出台互联网+医疗运营指南

2019-04-17 10:52 来源: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作者: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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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黑龙江日报4月17日消息,日前,黑龙江省卫健委、省中医药管理局转发国家卫健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3个文件的通知》,同时结合黑龙江省实际情况,从全力支持、大力倡导的角度规范、引导黑龙江省“互联网医院”的健康发展。

黑龙江省规范了互联网医疗服务准入管理。互联网医疗服务主要包括互联网诊疗、互联网医院和远程医疗服务,其中互联网诊疗和互联网医院实行准入制,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理互联网医疗服务等相关事项申请,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

完善了互联网医院准入流程。新申请设置的实体医疗机构和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实体医疗机构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前,互联网医院信息系统必须接入省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yl j g. heal thl j.cn),满足互联网诊疗全过程监管的需要,接收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加强互联网诊疗行为监督管理。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机构拟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向其执业登记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未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准的诊疗科目不得开展相应的互联网诊疗活动。医疗机构不得对首诊患者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严格遵守《处方管理办法》等处方管理规定,不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和处方,并为患者建立电子病历。

加强互联网医院监督管理。互联网医院应当依托实体医疗机构,办理执业登记手续。互联网医院开展业务内容应当与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临床科室保持一致,不得超出其诊疗科目范围。互联网医院应当严格执行信息安全和医疗数据保密的有关法律法规,实施第三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并与省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完成数据对接。

推动远程医疗服务健康发展。医疗机构开展远程医疗服务应统一接入省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医疗机构间开展远程医疗服务,应签订远程医疗合作协议,明确远程医疗服务流程,由邀请方实施医学影像、心电、超声病理辅助检查,受邀方出具相应辅助检查报告的,应在远程医疗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提供远程医疗服务的监督管理,将远程医疗服务纳入当地质控体系,确保远程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

积极支持互联网医院建设发展。高水平三甲医院应率先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在实体医院基础上,运用互联网技术提供安全适宜的医疗服务,允许在线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支持条件成熟的互联网医疗机构,在互联网基础医疗的基础上,开展远程医疗、健康咨询、健康管理服务,并积极探索“深度咨询”服务,促进医院、医务人员、患者之间的有效沟通。

责任编辑:徐丹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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