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要闻 > 正文

上海修订保险分支机构高管任职资格考试管理办法

2018-07-10 16:34 来源: 上证报APP·中国证券网        作者:黄蕾 0

分享至

微信扫一扫: 分享

微信里点“发现”,扫一下

二维码便可将本文分享至朋友圈。

上海证券报记者独家获悉,为统一规范保险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工作,进一步提升考试管理水平,上海保监局修改制定了《上海保险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管理办法》。

上海保险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以下简称“任职资格考试”)是评价保险分支机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任职所必需的专业知识、法律法规政策、技术和能力的制度安排。任职资格考试遵循简政优化、集中统一、考审分离、依法规范的原则。考试成绩作为审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重要依据。

按照《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凡核必考”的要求,拟任保险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在申请任职资格核准前均应通过任职资格考试。

保险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公司性质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两大类;按照机构层级分为省级分公司高管,中心支(分)公司高管和支公司、营业部高管3级。其中,省级分公司、中心(分)公司高管按照职务可分为正职(总经理,含主持工作的副职)和副职(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两类。航运保险运营中心高级管理人员、电话销售中心负责人根据其拟任职务的实际层级进行考试。

根据备案管理改革精神,上海市保险机构支公司、营业部(仅指支公司以下级别营业部)层级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备案管理,无须审批,实行免试。

上海市保险机构营销服务部负责人任职管理适用报告制,且营销服务部在机构层级上属于营业部以下层级,根据简政放权的精神,营销服务部负责人实行免试。

已核准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转任同类同级保险分支机构的同类岗位,无须重新考试;已核准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同一保险机构内调任、兼任同级或者下级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无须重新考试,但中国银保监会对拟任职务的资格条件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已核准任职资格的航运保险运营中心高级管理人员和电话销售中心负责人,转任同类保险分支机构的同类岗位,无须重新考试。

责任编辑:郝梦圆

关注中国财富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

APP客户端

手机财富网

热门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