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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充分履行业绩承诺 深交所公开谴责弘高创意大股东

2018-10-15 14:41 来源 :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王兴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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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未充分履行重组业绩承诺,弘高创意(002504)大股东北京弘高慧目投资有限公司和北京弘高中太投资有限公司15日被深交所给予公开谴责处分。

深交所指出,2014年10月,江苏东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弘高创意前身)完成发行股份购买北京弘高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简称“弘高设计”)100%股权的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手方弘高慧目和弘高中太承诺弘高设计2014年、2015年和2016年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2.19亿元、2.98亿元、3.92亿元。如弘高设计在承诺期内未能实现承诺净利润,则弘高慧目、弘高中太应在承诺期内各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披露后的十个工作日内,以其自本次交易中取得的股份向公司支付补偿。

根据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于2017年10月26日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弘高设计2016年度实现的净利润为2.5亿元,较承诺数少1.42亿元。弘高慧目和弘高中太应向上市公司补偿股份1.39亿股,补偿现金1392.04万元。其中弘高慧目应补偿股份7078.28万股,现金707.83万元,弘高中太应补偿6842.11万股,现金684.21万元。截至目前,仅弘高慧目向公司支付了现金707.83万元,其余补偿承诺均未履行。

由于弘高慧目和弘高中太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相关规定,经交易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深交所作出了对北京弘高慧目投资有限公司和北京弘高中太投资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深交所重申,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中证报记者注意到,弘高慧目、弘高中太分别为弘高创意第一大和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分别为30.30%、29.29%。由于两者的实际控制人均为何宁夫妇,所以互为一致行动人。

此前,同样因超期未履行2014年重大资产重组时所作的业绩补偿承诺,北京证监局曾于7月11日分别向弘高慧目、弘高中太下发了《监管书》,对两家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要求其在9月30日前将业绩补偿承诺履行完毕。

责任编辑:吴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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