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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印发《非银行支付机构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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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非银行支付机构重大事项报告行为,中国人民银行7月23日印发《非银行支付机构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支付机构的下列事项,应当事前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支付机构拟首次公开发行或者增发股票的;支付机构主要出资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包括但不限于其直接作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主体,或者通过协议控制架构等方式赴境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提供支付创新产品或者服务、与境外机构合作开展跨境支付业务、与其他机构开展重大业务合作的;支付机构拟在境外投资设立分支机构、控股附属机构或者通过协议等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关联机构开展支付业务的;支付机构及其实际控制人、主要出资人拟抵押、质押、托管或者变相抵押、质押支付机构股权或者超过净资产10%的重要资产的;累计对外提供的有效担保超过净资产30%的;对外投资超过净资产5%的;支付业务设施发生重大调整,可能对支付业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包括但不限于变更系统应用架构或者重要版本、迁移生产中心机房或者灾备机房等;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重点合作机构,可能影响支付机构商誉或者外部审计、检测质量的。

《办法》要求,支付机构发生风险事件或者突发情况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及时报告。事后报告事项分为一类事项和二类事项。

其中,一类事项包括下列情形:涉及影响社会公共秩序的群体性事件或者重大负面舆情的;支付机构受益所有人发生非正常死亡、失联等异常变故,未履行审批程序而发生变更的;发生客户个人信息泄露等信息安全事件一次性涉及客户信息数据超过5000条或者客户数量超过500户的;因突发情况导致支付业务中断或者功能故障,超过2小时或者影响支付业务笔数超过10万笔,或者可能造成重大负面舆情的;客户、特约商户或者外包服务机构涉嫌利用本机构渠道从事欺诈、洗钱、非法集资、网络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造成重大影响的;发生客户备付金被挪用或者重复结算等风险事件,可能影响正常资金结算或者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其他可能对支付机构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或者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且可能引发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重大风险事件和紧急情况。


责任编辑:张维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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