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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个人信息保护、数据公司监管、金股制度,央行原副行长吴晓灵回应这些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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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数据安全法,9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有关数据安全的基础性法律,也是国家安全领域的一部重要法律。这部法律的出台将会护航数据安全,助力数字经济发展,数据管理迎来新时代和新挑战。

从行业来看,金融行业个人用户数据的收集管理工作,应在何种机制框下操作才能平衡安全性、兼顾保护市场创新活力,是近期市场人士讨论的热点话题。

在同日举办的《平台金融科技公司监管研究》课题发布会上,央行前副行长、中国财富管理50人论坛学术总顾问、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理事长吴晓灵建议,对平台金融科技公司实行分级牌照管理,按数据公司介入金融业务的程度实行强度匹配的监管,探索建立个人数据账户制度、引入金股制度等。

央行前副行长吴晓灵在《平台金融科技公司监管研究》课题发布会上发言。图片来源:中国财富管理50人论坛

监管方式:节点型金融业务可实行分级牌照管理

平台金融科技起源于第三方支付业务,并逐步介入金融领域的不同环节。过去一项金融业务的全部流程都由一家金融机构独立完成,现在演化成为多家实体协作完成,其中的金融科技公司开展了节点型金融业务,并呈现加速细化的趋势。

鉴于金融科技公司对金融业务的节点式介入,吴晓灵认为,需要根据现有的分工状况,对现有的全牌照进行拆解,构建分级牌照体系。可划分为全牌照和有限牌照。全牌照可以开展某项业务的全部节点,有限牌照需要与全牌照或其他有限牌照结合才能构成从事某项业务的完整资质。应当按平台金融科技公司实际从事的节点业务类型,颁发相应的业务准入牌照。

在吴晓灵看来,凡是与金融机构合作的数据公司均应按合作的性质进行统一而有区别的金融监管,根据其介入金融业务的深浅程度,实行匹配强度的监管。有些要持有限牌照,有些可实行备案管理,有些则可通过合作的金融机构实行穿透式监管,不与金融机构合作的数据公司应按一般科技公司监管。

公司治理:金股制度或比国有控股更利于保障公众利益

长期以来,平台型金融科技公司由于“特殊投票权”的存在给公司治理带来了一些问题,甚至失去了均衡的发展原则。

吴晓灵表示,为了保证平台公司更好地保障公众利益,建议对系统重要性数据公司实行“金股制度”。即政府持有该公司的金股,对公司有违公众利益的决策实行否决,但不干预公司的日常经营。

“金股制度可能比让国有企业控股重要的数据公司更有利于平衡保障公众利益与保持企业活力。政府持有金股的方式更有利于排除利益的诱惑,进而更有效地保障公众利益。如果有业务协同的国有企业与平台公司合作且获取控股地位是市场选择的结果,也应当鼓励。”吴晓灵指出。

反垄断:建立个人数据账户制度解决数据孤岛问题

大型科技公司利用其数据资源和算力算法的优势切入金融服务,其垄断性地位阻碍了公平竞争,也给监管提出了挑战。

对此,吴晓灵解释说,大型科技公司通过建立平台,为供需双方提供对接和撮合服务。在这种模式下,用户是平台的客户,用户在平台上消费的过程使用户成为了平台的资产,也成就了平台对用户的支配地位。从某种意义上说,平台是市场运行的结果,支配地位是平台的内在要求。我们的反垄断,不是要反对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而是要反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如何平衡数据保护和数据使用的矛盾?吴晓灵回应称,大型科技公司的两大优势是数据优势和技术优势,尤其是其中的数据优势。当前市场中普遍存在数据孤岛的问题,不利于数据资产价值的发挥。探索建立个人数据账户制度,一方面赋予用户充分的知情权,让用户明确地知道平台公司到底收集了个人的哪些数据,从而为后续权利的主张提供基础;另一方面,平台公司有义务在用户授权后将相关数据有偿向第三方公司开放,从而联通数据,解决孤岛问题。由于数据的协同过程伴随着数据需求方向数据原始收集方的付费,因此该机制有利于提高大家合规收集用户数据的积极性,也有利于对数据资产形成市场定价,是一个兼顾权利保护和行业发展,兼顾多方利益的良好机制,能有效预防平台等大型科技公司利用数据垄断阻碍公平竞争等问题。


责任编辑:陈琼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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