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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出台防风险监管新政 达标银保机构应制定恢复和处置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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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昨日发布《银行保险机构恢复和处置计划实施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旨在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实现有序恢复和处置,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金融稳定。

恢复计划是指银行保险机构预先制定,并经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可的应对方案,在重大风险情形发生时,该方案主要通过自身与股东救助等市场化渠道解决资本和流动性短缺,恢复持续经营能力;处置计划是指银行保险机构预先建议,并经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审定的应对方案,在恢复计划无法有效化解银行保险机构重大风险,或者可能出现引发区域性与系统性风险情形时,通过实施该方案实现有序处置,维护金融稳定。

关于制定《办法》的主要目的,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一是为了补齐监管制度短板,提高监管统一性和一致性;二是为了强化金融机构审慎经营的理念,提升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能力。

哪些银行保险机构应按《办法》要求制定恢复和处置计划?一是按照并表口径上一年末(境内外)调整后表内外资产(杠杆率分母)达到3000亿元人民币(含等值外币)及以上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二是按照并表口径上一年末(境内外)表内总资产达2000亿元人民币(含等值外币)及以上的保险(控股)集团和保险公司。

《办法》规定达到一定门槛标准的银行保险机构应制定恢复和处置计划,但不意味着中小金融机构完全不适用《办法》要求。根据《办法》,虽未达到上述“3000亿元”“2000亿元”门槛,但基于业务特性、风险状况、外溢影响等因素,经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指定应制定恢复和处置计划的其他银行保险机构,也应制定恢复和处置计划。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中小金融机构在适用《办法》时,监管部门会更加注重灵活性、针对性和匹配性,包括考虑分批确定需要制定恢复和处置计划的中小金融机构名单,分步制定恢复计划和处置计划,适当简化恢复和处置计划的具体要素等。

银行保险机构建立恢复和处置计划机制应遵循依法有序原则、自救为本原则、审慎有效原则和分工合作原则。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办法》强调“自救为本”,明晰风险应对的主体责任和股东责任,有利于将风险意识全面融入公司治理体系,防止过度承担风险的“冒险行为”,防范过度依赖公共救助的“道德风险”,有利于促进金融机构审慎稳健经营,持续提升风险管理水平。

上述负责人表示,《办法》通过要求各方预先规划恢复和处置措施、预留恢复和处置资源、预估恢复和处置的外部影响,使得恢复和处置更加有序、审慎和有效,将有利于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金融安全和稳定。

责任编辑:吴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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