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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对“处方”,不少汇缴难题都有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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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在汇算清缴过程中遇到的难点问题,企业究竟应该如何应对?专业人士在讨论后一致认为,尽管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出现的问题不尽相同,但是只要抓住问题的本质,用对“处方”,不少税收问题都能得到解决。

2019年7月25日,北京15家税务师事务所举办了第十届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研讨会,“会诊”企业在汇算清缴过程中容易出现的税务风险。在研讨过程中,15家税务师事务所的30余位专业人士深入分析了66个实际案例,并给出了相关的处理建议。本报记者发现,尽管企业在汇算清缴中出现的问题不尽相同,但是只要抓住问题的本质,用对“处方”,不少税收问题都得到了解决。

处方一:准确理解税收法规具体条款

不到9个小时的时间,要讨论完66个涉税问题,工作量不可谓不大。不过,记者发现,如果能够准确理解税收法律法规,以合规税务处理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超过半数案例的税收问题都能找到确定的答案。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A公司为集团下属子公司,自2015年开始预售房产项目。截至2018年底,该公司账面上有大量的银行借款,被无偿转借至集团内其他关联项目公司,但未收取相关利息费用。

对此,中瑞税务师事务所集团税务经理张瑞玲认为,A公司这种操作税务风险很大。企业将银行借款无偿让渡给另一家企业使用,实质上是将企业获得的利益转赠他方的一种行为。因此,其支付的银行利息,与企业取得收入无关,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张瑞玲说,关联方间无偿借贷资金的行为虽然有增值税免税政策,但这一优惠政策仅适用于企业集团内部,其他非企业集团的关联企业之间的资金借贷,仍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而企业所得税方面,无偿将资金让渡给其他企业使用所产生的利息费用,是与企业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张瑞玲表示,关联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应本着独立交易原则进行。一种可行的方法是,比照统借统还的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进行税务处理,以享受增值税的税收优惠,并取得相应的免税发票,再以此为凭证,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相关支出,同时避免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的风险。

“上述案例很有代表性。”北京市注册税务师协会副会长、北京鑫税广通税务师事务所董事长王进说。作为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研讨会的发起人,王进对历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都非常关注,并举一反三,找到这些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向客户提出有针对性的处理意见。在王进看来,相当一部分汇算清缴问题,都是由于企业财税人员对税收政策的具体条款理解不到位导致的。

与税收政策法规理解不到位密切相关的,就是凭证的合规性问题。对此,王进表示,自2018年7月1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实施后,企业税前扣除凭证如何管理才合规,已经有了更加明晰的解答。王进建议企业,在准确掌握税收政策法规具体规定的过程中,应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结合起来研究,这样更有助于提升税务处理的合规性。如果遇到自己拿不准的问题,应该及时咨询税务机关或涉税专业服务机构。

处方二:牢牢把握最新业态业务实质

最近几年,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等背景的影响下,许多新兴业态不断涌现,而这些新兴业态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才能更好地规避税务风险,许多企业并不十分确定。对此,专业人士作出了解答:其实,尽管业务形态在变,企业税务处理的应对诀窍却始终是一致的,那就是从业务的实质出发。秉持着这个理念,一些新兴业态的税务问题就会迎刃而解。业务实质,也成为此次研讨会上出现频次最高的一个词汇。

某企业作为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委托专业的信托公司设立慈善信托项目,项目执行人是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质的公益组织。企业在信托项目初设时,一次性交付信托计划总规模金额。之后每年,根据上一年度信托计划的具体执行情况,收到项目执行人开具的符合税前扣除规定的公益性捐赠票据。

慈善信托项目,是最近几年逐渐兴起的新兴业务。目前,尚没有针对这类业务的具体税收政策。许多企业对慈善信托项目如何税务处理存在一些困惑:在项目执行人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质的前提下,企业支付的信托计划金额,是否可以作为公益性捐赠在税前扣除?如若可作为公益性捐赠在税前扣除,那么,由于慈善信托计划执行时间和结算时间的特殊性,获取公益性捐赠票据的时点,是在项目执行人完成资助业务的次年。这种情形下,企业是应以获取捐赠票据的时点为费用列支的时点,还是以项目实际执行年度作为费用列支的时点呢?

与会专家表示,从业务实质来分析,这个问题并不难解决。致同(北京)税务师事务所总监李巍认为,慈善信托项目的委托人,最终是向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质的公益性组织支付相应款项,且能够获取到符合税前扣除规定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因此,这笔支出应该可以作为公益性捐赠在税前扣除。关于税前扣除时点,中汇盛胜(北京)税务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郑蕊认为,需结合慈善信托的业务特点,与税收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来分析。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除另有规定外,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也对企业提供有效凭证的时间问题作了明确: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据此,与会专家达成了一致意见:上述业务应以信托计划的执行时点为税前扣除时点,企业需结合当年公益性组织名单的公布情况及企业当年的会计利润进行相应的调整。如果企业未能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内获取公益性捐赠票据,则相应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需做纳税调增处理,待获取票据后,再追溯至捐赠时点所属年度进行调整。

尤尼泰(北京)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张丽红建议,针对最近几年出现的新业态,或是业务环节比较复杂的涉税业务,企业要抽丝剥茧,紧扣业务实质,结合具体的法理来分析。

最近几年,许多企业与搜索引擎平台达成合作,进行排名推广,但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收费明细却是技术服务费。张丽红说,这笔支出究竟应如何税务处理,需结合业务实质来分析,企业不能仅凭合同收费明细来进行判定。从业务实质上看,企业向搜索引擎平台支付的费用,是用于企业宣传推广,应按照广告宣传费的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限额扣除。

处方三:密切关注非税因素潜在影响

合上厚厚的案例素材,耗时近9个小时的头脑风暴伴随着北京的晚霞告一段落。回顾整个研讨过程,记者一个很深刻的体会是:企业要想提高汇算清缴的质量,除了关注税收问题本身外,还需要关注与之密切相关的非税因素——内部沟通、公司章程、合同签署、会计处理等,都会影响到具体税收问题的合规处理。

北京中税网通事务所业务经理孙鹏飞说,企业内部各部门之间、企业与其他主管部门之间的良好沟通,能够避免很多麻烦。

某企业是一家科创型企业。2018年度,该企业开展了一项研发活动。这项研发活动究竟是税法规定的研发活动,还是只属于常规性的产品升级?该企业税务人员仅仅从产品介绍等书面材料,很难准确判断。

孙鹏飞说,其实,如果企业税务团队能够与研发部门密切合作,清楚地说明这些研发活动的实质和价值,并积极与主管科技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开展沟通,问题并不难解决。

“公司章程看似跟税收没有任何联系,其实能对企业的税务风险管理产生很大影响。”北京鑫税广通税务师事务所审计经理付波说。

甲、乙和丙三家企业共同出资,组建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丁公司。由于客观原因,有股东未实际出资。为了避免丁公司注销清算后,各股东间剩余财产分配产生争议,甲、乙、丙三家企业在工商注册时,就约定好了具体的持股比例或出资比例,并将其在丁公司的章程中予以明确。如此一来,一旦企业注销清算,各股东在计算股息和投资收益金额,并计算缴纳相应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时,工作量将大大减小。

在整个研讨中,类似的案例还有很多。王进说,对企业经营者、税务管理人员和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税务师而言,企业的税务管理,不仅要关注基础的税务处理,更要与交易、经营等环节紧密联系,将税务管理思维上升至企业经营理念,才能站得更高,望得更远,提出理想的问题解决方案。

(本文节选自《懂了就好办:最新税收政策解读与实操指引》,作者覃韦英曌)


《懂了就好办:最新税收政策解读与实操指引》

ISBN:978-7-5166-5035-6

新华出版社 2020年1月

定价:78.00元

责任编辑:黄采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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