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资本市场基础制度改革,法治建设如何再进一步?焦津洪、李继尊、郭锋这样说
新《证券法》实施后,中国资本市场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下一步资本市场如何进一步理顺市场与政府关系?如何在落实好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基础上,统筹推进发行承销、减持、交易、退市等全链条基础制度改革?
10月2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首席律师焦津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场一部主任李继尊,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会长郭锋共聚2020金融街论坛年会,围绕“资本市场基础制度与生态建设”展开讨论。
焦津洪:六方面深化法治建设
“资本市场是以规则为导向的法治市场,深入推进法治建设对于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具有重要意义。一是法治建设需要基础制度,基础制度是法治的‘地基’和‘四梁八柱’;二是法治建设推动基础制度;三是法治建设检验基础制度。” 焦津洪表示。
图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首席律师焦津洪
他指出,当前我国的资本市场法治建设已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下一步如何推进、深化法治建设?六方面大有可为。
第一,落实新《证券法》,紧紧抓住注册制改革这个“牛鼻子”,根据科创板、创业板试点注册制的实践,进一步梳理完善与注册制改革相关的各项制度规则,为未来全面实施注册制做好充分的法律准备;
第二,加大对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法律保障,落实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要求,推动修订公司法、企业破产法,制定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规范公司治理,健全上市公司退出制度;
第三,完善市场结构及交易结算法律制度,推动制定期货法,完善衍生品交易制度,研究制定新三板市场监督管理条例,促进多层次市场建设,修改证券登记结算办法,推动货银对付制度改革;
第四,强化中介机构的作用和机构投资者引领稳定市场的作用,修订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及相关的证券基金期货经营记过管理制度,完善证券服务机构备案管理的各项配套规则,推动加快制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补齐私募基金监管的制度短板;
第五,加强投资者保护,推动完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配合制定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的民事赔偿等司法解释,加快出台欺诈发行、股票责令回购实施办法;
第六,落实零容忍的要求,建立健全有利于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执法司法体制机制,加强证券执法司法专门化建设,构建刑侦执法、民事追偿和刑事惩戒相结合的立体化的证券违法追溯体系,大幅提高资本市场违法违规的成本。
李继尊: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
李继尊表示,通过新一轮改革,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取得了突破性进展,整个市场正发生深刻变化。改革中体现出三个特点,第一,坚持增量改革引领,不断积蓄改革势能;第二,抓住注册制改革龙头,系统推进发行上市、信息披露、交易退市等基础制度改革;第三,按市场规律办事,突出市场化、法治化的改革导向,响应市场呼声,顺应市场需求,借鉴成熟市场的经验,真正改出制度的科学性、适应性和生命力,激发市场活力。
图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场一部主任李继尊
“科创板是新一轮促进市场改革的突破口,新《证券法》在试点注册制并推进一揽子改革上阻力相对小,风险相对可控,凝聚了共识,坚定了市场信心,因此带动了整个市场的改革。”此外,李继尊还进一步指出,注册制改革是一场涉及监管理念、监管体制、监管方式的深刻变革,不是单纯地解决“入口”问题,必须畅通“出口”,实行更加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更加市场化的交易制度,加大违法违规的惩处力度,才能真正形成有效的市场约束。
尊重市场规律,李继尊认为从证监会自身来讲,也要加快转变职能,减少管制,简政放权,同时以零容忍的态度严格执法,对证券违法犯罪形成强有力的震慑,形成一场“刀刃向内”的改革。
值得庆幸的是,通过新一轮改革,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对于科创企业的包容性增强,企业发行上市效率更高,促进了资本要素向科创领域集聚,畅通了科技、资本和实体经济的高水平循环。
“不过,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新一轮资本市场改革还面临着不少考验,一些更加市场化的制度安排需要在实践中不断磨合,不断调试,形成有效的市场约束需要一个渐进的过程。”
李继尊指出,当前和未来一个时期,资本市场改革处在十分关键的攻坚期,也处在宝贵的机遇期,基于科创板、创业板两个板块试点注册制改革之后,注册制改革将在全市场稳步推开,相关的基础制度改革将同步实施,证监会自身职能转变也将加快步伐。
郭锋:加大投资者保护,司法机制要进一步落地
针对投资者保护,郭锋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下一步要加强对投资者保护的力度,需要推动司法机制进一步落地,进一步建立健全,让投资者还没受到侵害的时候,在股东大会中行使的权利就能得到保障,最终只有少量案件进入到行政处罚和司法救济层面。
图为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会长郭锋
不过,郭锋也同时指出,新《证券法》当前已对投资者保护做出了非常多的制度创新,不仅实现了证券内涵外延的有限扩大,在客观上丰富了证券投资产品,同时也建立了反欺诈制度,实行三公原则,系统强化投资者权益保护的体制机制。
具体来看,新《证券法》开拓性的立法框架设定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
一是将投资者适当性上升为法律制度,明确要求证券公司等机构向投保人销售证券提供服务时应当充分了解投资者的基本情况,充分提示,违反规定导致投资者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是借鉴国外立法,将投资者区分为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
三是创新了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制度;
四是强化债权人利益保护;
五是创造性地规定了先行赔付制度、支持诉讼制度、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规定发行人以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的证券公司可以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就赔偿事宜或达成协议进行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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