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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办法落地,外国银行在华分行可申请

2020-07-11 07:33 来源 : 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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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对外开放步伐正在加快!

证监会7月10日表示,近日,证监会和银保监会联合修订发布了《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托管办法》)。

根据《托管办法》,改革主要涉及四大方面内容:

一是允许外国银行在华分行申请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

二是适当调整基金托管人净资产准入标准;

三是优化审批程序,实行“先批后筹”;

四是统一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准入标准与监管要求,将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基金托管业务有关规定整合并入《托管办法》。

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国银行

在华分行申请基金托管资格

《托管办法》明确准入安排,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国银行在华分行申请基金托管资格。

一方面,取消基金托管银行必须为法人的限制。删除《托管办法》附则条文“本办法适用境内法人商业银行及境内依法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中“法人”的表述;允许外国银行在华分行净资产等财务指标按照境外总行计算。

另一方面,引进优质外国银行。明确境外总行应当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具备良好的国际声誉和经营业绩,近3年基金托管业务规模、收入、利润、市场占有率等指标居于国际前列,近3年长期信用均保持在高水平;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具有完善的证券法律和监管制度,相关金融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签定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同时,强化配套风险管控机制,明确外国银行分行的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并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中约定总行履行的各项义务;要求外国银行总行根据分行托管规模,建立相应的流动性支持机制。

完善监管安排

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

首先,完善基金托管人净资产准入标准。为有效保证申请人抗风险能力,在现行规则对基金托管人20亿元净资产和结算参与人400亿元净资产要求的基础上,将托管和结算分开,将基金托管人净资产要求调整为200亿元。

其次,强化监管要求与责任追究结合。近年来监管实践,强化托管人风险管理要求:一是加强对基金托管业务集中统一管理,不得以承包、转委托等方式开展基金托管业务。二是强化持续合规要求等。三是丰富行政监管措施种类,明确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等行政监管措施。

优化审核程序

“先批后筹”

《托管办法》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简化申请材料优化审批程序,删除审核环节对申请人筹建情况的现场检查安排,改为“先批后筹”。

统一商业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

准入标准与监管要求

《托管办法》还统一了商业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准入标准与监管要求,将《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15号)整合并入《托管办法》,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从事托管业务统一适用,同时废止《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暂行规定》。

推进金融业对外开放

今年以来,我国资本市场高水平开放不断提速,《托管办法》将进一步推进金融业对外开放,优化营商环境。

中商智库首席研究员李建军认为,允许外国银行在华分行申请基金托管资格,是进一步推进金融对外开放,吸引外资,优化营商环境的一大举措。对外资银行在国内的业务范围进行了拓展,有利于外资银行增强在中国金融市场的竞争力,增强资金实力,并提升品牌影响力,也有利于增加我国金融机构间的竞争和活力,使中国金融市场更加成熟。

另有业内人士指出,资本市场扩大开放,债券市场、股票市场都在大力吸引境外投资者,外资投行在服务外资基金投资者等细分市场方面较有优势,资本市场环境对“长钱”来说正变得更加友好。

责任编辑:储继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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