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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周延礼:网络互助合规发展在路上,监管沙箱搞起来

2020-04-07 14:21 来源 : 人民政协报        作者:崔吕萍 李元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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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网络社交的兴起,网络互助平台应运而生,其参与人数与互助金额快速增加,影响和覆盖面越来越广,由此引发大家的普遍关注,关于其是否是保险,是否合法合规的争论也层出不穷。

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后,保险公司纷纷创新服务,推出一系列举措支持防疫抗疫。网络互助平台也不甘示弱,陆续宣布提供特殊免分摊保障,将疫情纳入服务范围之内。

网络互助虽然依网络而生,却计划为百姓特别是三四线以下城市和农村地区群体提供切实的风险保障。其自身的合法规范程度如何?未来应如何拥抱监管?围绕这一话题,人民政协报记者对全国政协委员、原中国保监会副主席周延礼进行了专访。

记者:疫情让我们更加渴望岁月静好、现世安稳。在您看来,疫情后,人们对于健康保险会有哪些期待?同时,由于网络互助这一模式门槛较低,疫情之后,百姓与网络互助平台之间的黏性也有可能增加。

周延礼:疫情发生后,广大城乡居民的健康意识大增,对健康险的需求也将更大,对完善健全的医疗保障制度也充满期待。网络互助在提供医疗风险保障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尤其对重大疾病的保障,解决了很多患病者的医疗负担。而网络互助平台也存在形成资金池、信息泄露、欺诈误导等问题,也会形成舆论和道德风险,有潜在发生群体性事件的可能。为了防范系统性风险,更好地引导网络互助服务于人们的健康医疗需要,发挥风险保障功能,要充分予以关注,认真研究应对措施,促进网络互助持续健康发展。

网络互助平台是由互联网公司或科技公司发起,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以互助计划等名义向公众收取费用、招募会员,如果会员发生约定的重大疾病、意外事故等风险事件,再向会员分摊或募集互助金。网络互助依托互联网汇聚人群、传递和披露信息、门槛低、价格低、进退自由,对社会保障和保险业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自2011年首家互助平台“康爱公社”成立以来,各类互助平台不断增加,最多时全国约有120家平台从事此项业务。据不完全统计,现有互助平台累计参与人员突破2.6亿,互助金额超过40亿元。其中,蚂蚁金服“相互宝”会员超1亿人,累计互助金额25亿元;水滴互助会员约8000万人,累计互助金额12亿元。

记者:中共中央、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到2030年,全面建成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医疗救助为托底,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慈善捐赠、医疗互助共同发展的医疗保障制度体系”。换句话说,无论是商业健康保险,还是医疗互助,未来都是我国医疗保障制度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是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重要方面。那么,您如何看待网络互助的目前所呈现出的特点,和所暴露出的风险点?

周延礼:现在看来,网络互助有如下几个特点:一是创新普惠产品,为三四线以下城市和农村地区群体提供风险保障;二是补位商业保险并有助于促进前者的发展,比如普及了保险教育、促进了保险销售、推动了保险行业服务提升等;三是网络互助机制灵活,不断调整和优化互助范围和条款,互助计划管理灵活,开放性强,与金融科技、健康管理等具有较强的融合创新能力。

当然,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当前,网络互助平台没有纳入监管范畴,没有明确的监管职责、行业标准,各平台在商业模式、运营流程、收费标准、业务规模、服务水平等方面也存在一定差异。

我们举几个例子来看。

比如从运营风险角度看,预收费的互助平台会形成资金池,虽然大家纷纷采取第三方托管方式,但仍然缺乏必要的规范和监督。后付费模式的网络互助平台,归集的资金仍会在平台账户中留存一定时间,存在一定的资金安全风险。

同时,一些互助平台一次性给予受助会员几十万元的互助金,有些会员同时参与了若干互助平台,这容易导致互助金领取上的道德风险,加大逆向选择。

另外,网络互助业务的持续运营,也存在风险。由于会员门槛审核宽松、事后赔付审核程序不完善,就很容易导致高风险会员聚集,甚至滋生诈赔事件;加之互助计划与保险产品形态相似,一些平台将互助与筹款、互联网保险等镶嵌运营,引发混淆,有可能带来刚性兑付预期,加之信息不对称,也会激发争议处理的风险。

而从社会风险角度看,我们发现,这里存在流量获取和流量变现风险。某些互助平台自身不具备流量,通过关联企业的公益活动吸粉引流、或者通过保险销售等跨领域经营行为获利,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和舆情风险,进而有可能引发群体事件风险。而互助平台涉众性强、互助金额大,一旦经营不善或人数低于一定数量,就可能发生解散、倒闭或停止运行事件,导致互助计划失败、承诺难以兑现,诱发群体性事件。因其与商业保险天然近姻,容易导致风险向保险业传递,给保险业带来声誉风险。

记者:为规范网络互助平台的发展,您有哪些好的建议?

周延礼:网络互助不属于慈善法所规范的慈善募捐、慈善捐赠等慈善公益行为,也不是保险法、《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定义的保险和相互保险,但其具有一定的商业保险特征。我认为,当务之急是明确监管职责,采取必要措施,进一步控制风险,并推动法律制度建设,逐步建立健全法律基础。

首先,我建议加强相关研究及国际经验借鉴。网络互助应与商业保险有效切割,避免角色混淆和风险传染;借鉴国际交互保险监管经验,加强对第三方管理者的监管。

其次,建议出台有效的监管措施和运营管理制度。例如对平台及项目进行备案;限定互助范围和内容;明确不得刚性兑付;加强信息披露;限制预收费资金池的内容和规模;实施经营保证金制度;完善资金托管要求;建立业务运营规则;建立风险处置机制;加强外部审计;建立行业信息系统等。

第三,建议充分开展行业自律。为及时有效缓释、化解风险,对网络互助进行窗口指导,支持其开展行业自律。未来不断加强自律机制建设,丰富自律职能。

第四,建议探索“监管沙箱”,建立创新测试机制。“监管沙箱”作为一个“安全空间”,通过柔性管理打造包容审慎的监管工具,为新兴的金融科技创新提供空间。可参照国际经验,设定条件和范围,建立容错机制,进一步观察,防范风险、促进创新。

从长期来看,将网络互助作为一种特别的合同关系,推动相关保险法、民法、合同法等法律制度修订完善,并根据网络互助运营特点,逐步健全网络互助运营管理的制度体系。

责任编辑:吴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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