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2 Found


nginx
302 Found

302 Found


nginx
302 Found

302 Found


nginx
302 Found

302 Found


nginx
首页 >  推荐 >  正文

保险业格式合同藏“陷阱” 条款更新机制亟待建立

2019-10-15 10:28 来源 : 上海证券报        作者:韩宋辉

分享至

近期,北京开庭审理了一起保险条款纠纷案件。“这不是个例,每年因保险条款本身存在瑕疵而引发的官司为数不少。”庭审现场一位法官表示,从实际判决来看,多为保险公司败诉。

业内专家分析称,保险条款是典型的格式条款,由保险公司单方面拟定,消费者没有议价能力,只能被动接受。正因为如此,这类保险格式条款,常在诉讼中被法院认定为无效。

消费者没有议价能力

家住北京丰台区的黎某,于2006年8月投保了一份保险金额为10万元的重大疾病保险。2018年11月,她被肿瘤医院确诊为左肾盂肿瘤,恶性可能性大,需进行多项切除术。在她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金时,却因“所提交疾病编码不在国际疾病分类表的恶性肿瘤序列”而被拒赔。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从肿瘤医院了解到,黎某所患疾病并无对应的疾病编码,诊断报告中的疾病编码不代表疾病性质。“保险公司以疾病编码为唯一标准,来认定疾病性质,显然是不合理的。”上述法官表示,疾病性质的认定,应当符合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并将医学技术条件发展的趋势纳入考虑因素。

该法官介绍,这类保险公司以保单条款为拒赔依据的案件并不少见。银保监会近期也在通报中提到,保险业存在“保险条款内容不明确、指代性不强,销售人员错误解释保险条款”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乱象。

业内专家分析,保险条款是典型的格式条款,由保险公司单方面拟定,在拟定或者解释过程中,保险公司存在为了免除自身责任而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重要权利的倾向性。

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子崴表示,保险行业比较特殊,为了规范保单合同,大部分险种都有行业协会出台的示范性条款。这些条款一定程度上形成了保险产品的基础标准,但在实践中也容易形成格式条款“陷阱”,扼制产品创新。在同质化产品中,消费者失去了议价能力,只能被动接受。

“的确如此,有些条款更新滞后,对新技术和新风险的整合较慢,指导性差,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消费者权益。”中国社会科学院保险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向楠认为,还有些条款对保险人责任规范不够,对消费者权益缺乏关注。


责任编辑:谢玥
302 Found

302 Found


nginx
相关推荐
302 Found

302 Found


nginx
302 Found

302 Found


nginx
302 Found

302 Found


nginx
302 Found

302 Found


nginx
302 Found

302 Found


ngin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