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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元证券被证监会开罚单

2019-08-18 09:37 来源 : 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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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6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高莉宣布,证监会依法对金元证券未勤勉尽责案作出行政处罚,没收金元证券业务收入1000万元,并处以3000万元罚款。

证监会还对金元证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陈绵飞、李喜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另外,证监会依法对大成律所未勤勉尽责案作出行政处罚,对大成律所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30万元,并处以9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新明、许东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相应金额的罚款。

上述案件中,金元证券作为山东雅百特借壳中联电气的财务顾问,在持续督导期间未勤勉尽责,出具的2015年度持续督导意见等存在虚假记载。大成律所作为粤传媒收购香榭丽项目的法律顾问,未对香榭丽重大业务合同进行审慎核查验证、未发现香榭丽对外重大担保事项、未按照查验计划列明的程序和方法审慎查验香榭丽广告阵地和屏幕,出具的相关法律意见书存在虚假陈述。

涉及雅百特造假案

金元证券被罚没4000万

事情的起因要追溯到2015年,当时雅百特以27亿估值借壳中联电气,并作出三年的业绩承诺。2017年4月,雅百特因涉嫌信披违法遭到证监会立案调查。

仅一个月之后,证监会发出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中表明,*ST百特在2015年至2016年9月份通过虚构海外工程项目、虚构国际贸易和国内贸易等手段,累计虚增营业收入约5.8亿元,虚增利润近2.6亿元,其中2015年虚增利润占当期利润总额约73%,2016年虚增利润占当期利润总额约11%。上述财务数据通过雅百特2015年年报、2016年半年报以及2016年三季报公布。而当时,金元证券被聘为山东雅百特借壳中联电气的财务顾问。

根据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金元证券未勤勉尽责,出具的2015年持续督导意见存在虚假记载。金元证券在2016年4月8日出具的《2015年持续督导意见》中称,“2015年度山东雅百特与巴基斯坦的首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签订《木尔坦地铁公交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总金额为3250万美元,该工程已于2015年度完工......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发展势头良好,超额完成本次重组的盈利预期。”与事实不符。

另外,2015年雅百特虚构国内建材贸易一事中,金元证券尽职调查工作底稿显示,金元证券在雅百特借壳上市过程中,分别于2014年12月9日与2015年6月16日两次走访雅百特供应商上海煊益实业有限公司(下称“上海煊益”),并对公司董事长李某松进行了访谈。李某松向访谈的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先后出示了两张名片,名片显示其为上海煊益、上海望川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森涌木业有限公司、香港西本钢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下称“香港西本”)、上海李雅氏实业有限公司、熠循新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董事长。其中,香港西本为雅百特虚构木尔坦项目的回款方之一,其他5家公司均为雅百特虚构建材贸易进行虚假采购的供应商。

《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出,金元证券未勤勉尽责,公司报送江苏证监局的核查意见存在虚假记载。

金元证券在听证期间进行了申辩。证监会认为,在本案中,金元证券在持续督导期间虽然为履行督导义务开展了一些工作,涉及造假事项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但是,上述情形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所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形。督导机构不能以工作开展存在客观困难为由,不勤勉尽责开展相关工作,而是应当严格按照现行规则,充分、审慎开展持续督导工作,对出具、制作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尽最大努力进行核查和验证。

2017年12月14日,证监会依法对雅百特及相关人员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案作出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决定,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证监会专门与公安机关进行了会商,决定将雅百特及相关人员涉嫌证券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雅百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件是一起性质恶劣的上市公司跨境财务造假案件,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严重破坏市场诚信基础,依法应予严惩。市场各方也应以此案为鉴,高度自律,充分警醒,自检自纠,切实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共同为资本市场长期健康稳定发展做出努力。

2019年证券公司分类结果显示,金元证券的评级为BBB。

证监会表示,中介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是解决上市公司与广大投资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的重要制度安排。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等各类中介机构严格履行核查验证、专业把关的法定职责,能有力提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证监会始终严厉打击中介机构违法失职行为,持续督促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秩序,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当好“看门人”

专家指出,对于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重拳出击,除需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外,加强立法保障,实现有法可依是关键。

“证监会作为执法者,不能超越法定行政处罚幅度处罚中介机构。因此市场各方的关注重点应是从立法改革角度出主意、想办法,即修改证券法中关于中介机构的处罚种类、幅度问题,通过良法促进善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分析,“有必要从立法方面提高违法成本,降低违法收益。一方面,要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加大刑事责任处罚力度,提高法定量刑幅度。另一方面,则要健全公益诉讼制度,帮助投资者以零成本、低成本方式维权。”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汤欣表示,惩治违法违规行为是一套系统性工程,针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要形成合力,才能以儆效尤。应配合最高法最新司法政策来激活证券法、民事诉讼法、失信惩戒体系等制度,其中在强化民事责任制度方面需要多方努力。

银河证券首席经济学家刘锋建议,中介机构要当好资本市场看门人,建立针对中介机构的激励相容机制,加强考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需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探索在科创板实行券商“连带责任制”,引导券商加强对上市公司的持续督导。

提高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已提上日程。“市场和投资者反映的法律规定处罚太轻,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追究不到位等问题客观存在,”证监会此前表示,“正在会同有关方面,推动尽快修改完善《证券法》《刑法》有关规定,拟对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虚假,会计师事务所、保荐人等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等证券违法行为,大幅提高刑期上限和罚款、罚金数额标准,强化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切实提高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

汤欣指出,证监会的回应一方面强调了法律制度应遵循整体设计原则,惩治违法违规行为应完善包括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声誉责任四方面监管责任形态,另一方面,针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要形成合力。同时他建议,证监会应当运用好特有杀手锏——市场禁入规则这一武器。

为进一步完善针对中介机构的监管措施,新时代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潘向东提出,监管部门应紧密合作,防止监管空白;同时,针对有关信息披露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对于“情节严重”、“数额较大”等主观评判,应进一步明确处罚标准;再者,法律法规通常滞后于现实状况,因此应提高处罚力度,增强执法威慑力。

责任编辑:储继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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