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券商 >  正文

券商经纪业务再迎监管 内控机制建立是重点

2019-07-27 08:34 来源 : 中国证券报     

分享至

@1.5亿投资者,佣金收取、投诉处理等有保障,券商经纪业务再迎监管,内控机制建立是重点

被乱收佣金?投诉没人理?转销户办不好?被诳买了风险过高的产品……投资者的这些“糟心事”,证监会格外重视。

今日晚间,证监会起草《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将原本的规范性文件上升到部门规章,自7月26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高莉表示,起草《征求意见稿》的目的是规范证券经纪业务活动,保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正常秩序。

五大要点如下:

1。首次对证券经纪业务作出界定,明确委托关系本质,把握核心环节,为打击非法证券经纪业务提供明确规则依据。

2。要求证券公司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从交易佣金收取、客户资产保护、对账单提供、转销户办理、投诉处理等具体事项上作出必要的制度保障。

3。全面规范了主要业务环节,对营销、开户、交易、结算等作出了规定,明确了账户实名制、适当性管理、交易行为管理、异常交易监控的具体规范。

4。系统强化了证券公司内部管控责任,从隔离墙建立、人员管理、组织保障、合规稽核、信息系统、营业场所等方面提出了规范要求。

5。强化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在法律授权范围内明确了相应的行政监管与行政处罚措施,依法对公司及其责任人员的责任承担做出了具体规定。

首次对证券经纪业务做出全面系统的规定

银河证券财富管理总部向中国证券报记者介绍,证券经纪业务是证券行业中社会影响最大、客户和从业人员数量最多的一项业务,但一直以来仅有2010年5月1日施行的《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行业内称“11号文”)这样一个规范性文件,缺乏一部部门规章性质的管理办法。

近十年来,证券经纪业务的交易品种、交易规则都发生了很大变化,监管要求也越来越严格和全面,特别是2015年以来,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了解客户、实名制、反洗钱、适当性、投资者教育、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客户交易行为管理等一系列与证券经纪业务密切相关的监管要求越来越明确和具体,很有必要出台一部关于证券经纪业务的管理办法。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高莉表示,证监会历来高度重视证券经纪业务监管。自证券公司综合治理以来,证监会陆续完成问题证券公司风险处置、证券账户规范、客户资金三方存管、营销人员规范、营业网点清理规范、外部接入系统规范等基础性工作,业务监管框架逐步建立。但该业务监管尚未有统一的部门规章,现有监管要求散见于证监会、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行业协会的文件之中,效力层级较低,一些监管要求有所滞后,无法满足业务规范运作的需要。为解决上述问题,证监会研究起草了《征求意见稿》。

银河证券财富管理总部表示,《征求意见稿》充分总结了近年业务实践和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监管要求,对一些新生的、存疑的问题作出了积极回应,包括:明确了证券经纪业务、证券交易活动、投资者的概念,界定了证券经纪业务的范畴;对开展证券经纪业务提出了基本要求,明确了禁止行为;在具体业务规则中,对诸如互联网和第三方载体营销宣传行为的合规边界给予了明确界定;进一步强调了证券公司在投资者教育、了解客户、适当性、客户交易行为管理等方面的法定义务和具体要求;提出了证券公司开展经纪业务的内部控制要求,如组织体系、人员管理、绩效分配、合规稽核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表示,征求意见稿首先实现了规则的统一,这是证监会第一次对于证券经纪业务做出全面的系统的规定,彻底解决了目前经纪业务法律规范的散乱差问题,因为交易所、证监会、证券业协会等不同机构出台的规则背景不同,角度不一样,所以存在规则的不统一。

加大对投资者权益保护力度

值得关注的是,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的多个条款涉及散户利益。

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十条规定

投资者账户出现大额资金划转,同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证券公司应当核实资金来源是否合法:

(一)与投资者资产收入情况明显不一致;

(二)与已经掌握的相关信息矛盾;

(三)投资者无法证明资金来源合法;

(四)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关注的其他情形。

证券公司经核实认为资金来源涉嫌违法或者无法判断资金来源的,应当履行重新识别投资者身份等反洗钱法定义务,按照规定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反洗钱主管部门与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资金来源监控制度,明确资金来源审核、资金使用监控的处理措施。具体规则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

第二十六条规定

证券公司向投资者收取证券交易佣金,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收取的佣金明显低于证券经纪业务服务成本;

(二)使用“零佣”、“免费”等用语进行虚假宣传;

(三)违反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规定

投资者向证券公司提出转户、销户的,证券公司应当在投资者提出申请并完成其账户交易结算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办理完毕。证券公司应当为投资者转户、销户提供便利,不得违反规定限制投资者转户、销户。

刘俊海分析,征求意见稿加大了对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力度,例如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在开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各个方面都得到充分体现,树立了投资者友好型的证券公司经纪业务的法律理念。

与此同时,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委托关系,将券商和股民的合同关系界定成为委托合同关系,不同于居间合同或者代理关系,因此有助于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新时代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潘向东指出,由于证券经纪业务的定义缺乏规定,导致很多经纪业务处于灰色地带,不利于金融监管的实施,带来了潜在风险。《征求意见稿》第二章阐述了业务规则,明确委托关系本质,把握核心环节,为打击非法证券经纪业务,提供了明确规则依据。这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促使证券公司回归中介服务本源,加强对实体经济的服务能力。

他还表示,《征求意见稿》要求证券公司维护投资者信息知情权、财产安全权、公平交易权等,从交易佣金收取、客户资产保护、对账单提供、转销户办理、投诉处理等具体事项上作出必要的制度保障,这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强调内控机制建立

刘俊海表示,《征求意见稿》强调了证券经纪业务内控机制的建立,内控机制往往是证券经纪业务乱象出现的根源,因此如何将证券公司业务的发展和风险的防控机制实现无缝有机衔接,成为规范证券经纪业务的重要内容。

潘向东介绍,一些证券公司内部控制薄弱,合规风控基础不牢,主动合规意识需要进一步强化,《征求意见稿》第三章强调了证券公司要加强内部控制,从隔离墙建立、人员管理、组织保障、合规稽核、信息系统、营业场所等方面提出了规范要求,这会促使证券公司加强内部控制,突出合规,依法经营,保证业务稳健、风险可控。

在责任追究方面,《征求意见稿》在法律授权范围内明确了相应的行政监管与行政处罚措施,落实“双罚”原则,除规定了公司责任外,还明确了对相关个人的责任追究,这有利于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原标题:佣金收取、投诉处理等有保障 券商经纪业务再迎监管 内控机制建立是重点

责任编辑:胡恩燕
相关推荐

关注中国财富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

APP客户端

手机财富网

热门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