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保险 >  正文

因产品责任设计存在问题 太保安联健康险被禁止备案新产品

2019-05-09 17:46 来源 :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作者:黄蕾

分享至

5月9日,中国银保监会在官网公布了一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经查,太保安联健康险的一款“附加急性病身故疾病保险”产品责任设计存在与监管规定的疾病保险定义不符的问题。

该产品条款第2.4条保险责任约定“被保险人突发急性病并自发病之日起七天内以该急性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其身故”,即以急性病发生且需身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与监管规定的疾病保险定义“以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的发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要求不一致。

以上事实有太保安联健康险报送的产品条款为证。上述问题违反了《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二条有关疾病保险定义的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保险公司使用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的情形。

中国银保监会依法向太保安联健康险告知了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太保安联健康险没有在告知书要求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

为加强保险产品监管,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及《中国保监会关于强化人身保险产品监管工作的通知》第三条规定,银保监会决定对太保安联健康险采取如下监管措施:

一是,太保安联健康险自接到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上述产品。同时自监管措施决定书印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禁止太保安联健康险备案新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二是,太保安联健康险应高度重视产品开发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开发产品,切实履行产品开发管理的主体责任,对产品开发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三是,太保安联健康险应于2019年5月14日前向银保监会报送整改报告和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情况。

当事人如不服上述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责任编辑:谢玥
相关推荐

关注中国财富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

APP客户端

手机财富网

热门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