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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8日,内蒙古证监局公告,西部证券包头一营业部负责人刘某组织账户出借及配资活动,并为双方提供担保,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监管部门认定,刘某为不适当人选,在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决定书作出之日起两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的董监高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等职务或实际履行上述职责。监管部门要求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免除刘某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决定。(丁晋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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