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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II/RQFII制度修订结束征求意见 外资关注信息披露与投资范围扩充

2019-03-11 07:53 来源 : 中国证券报        作者:吴娟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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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关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两项文件以下合称“征求意见稿”)结束征求意见。中国证券报记者了解到,外资机构向监管部门提交的反馈意见主要聚焦在信息披露、同一集团不同子公司申请QFII/RQFII额度程序能否简化等技术性问题。此外,部分机构期待监管明确外资是否可作为“融出方”参与融资融券。

信息披露成关注重点

香港投资基金公会行政总裁黄王慈明说,信息披露是外资关注的焦点。征求意见稿第十八条、十九条要求,“境外投资者的境内股票投资,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持股比例限制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境外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合并计算其拥有的同一公司境内上市或挂牌股票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权益,并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则。境外投资者应当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合并披露一致行动人的相关证券投资信息”。黄王慈明表示,“对于很多外资来说,合并计算同一公司境内上市或挂牌股票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权益存在较大困难。我们向监管部门提交了关于这一条目的修改建议。”但她并未透露建议的具体内容。

她还表示,“若同一集团不同子公司申请及调拨QFII/RQFII使用额度,外资期待在处理申请主体、额度和账户主体等各方面提供更大的弹性,令流程更便利。”部分跨国资管机构的不同子公司都有投资中国市场的需求。如果子公司之间申请以及调拨使用QFII/RQFII额度能够便利化,这将大大方便此类机构在华投资。

她说,征求意见稿发布之后,外资机构对监管部门简化程序并进一步推进市场开放表示欢迎。她说,提交的意见都聚焦于技术性层面。她还提到,监管部门在债券通的运行过程中,吸纳了外资机构提交的反馈意见,表明了监管推进金融业开放的决心。外资会员参与沟通非常积极,“我们到最后一刻才完成意见征集并提交意见。”

瑞银中国证券业务主管房东明接受中国证券报采访时表示,征求意见稿允许QFII/RQFII参与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但目前对于QFII/RQFII能否参与借出股票尚未明确。他表示,外资机构期待能以融出方身份参与融资融券。不过他也说道,多数外资机构此前并未太多参与境内的此类业务,因此有很多问题尚待解答。

投资范围扩充获点赞

根据征求意见稿,QFII/RQFII可以委托其在境内设立的私募基金提供投资顾问服务,同时QFII/RQFII可投资境内私募基金产品,这意味着它也可以投资其境内独资子公司发行的私募基金产品,那么,作为独资子公司的外资私募未来发行产品可能将变得容易,黄王慈明表示。事实上,由于面临渠道不熟悉、品牌尚在建立中的问题,部分外资私募在募资上面临难题。

征求意见稿还扩充了QFII/RQFII的可投资范围。据悉,外资对这一条非常感兴趣。房东明接受中国证券报采访时曾表示,缺少对冲工具是外资投资A股的一大障碍。“外资非常欢迎监管方面将衍生品纳入QFII/RQFII可投资范围。”他说。

房利明表示,若开放QFII/RQFII参与融资融券,外资“加杠杆”将变得方便。例如,海外投资机构在投资境内私募基金时,若投资的是波动率低的权益产品或者类固收产品,通常会加2倍杠杆。开放融资融券后,外资机构在投资境内私募基金产品时,就可以加杠杆。

除了加杠杆,开放融资融券还能提升外资的资金使用效率。房东利明表示,目前全球股票市场基本实行T+2交收制,即若周一发生交易,则资金在周三交收,当外资卖了其他地区的股票后,要等到T+2日资金才能到账,期间可能出现无钱买A股的技术性问题,若可以从券商融资后,则不用等资金到账就可“借钱”在中国市场投资。

责任编辑:谢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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