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要闻 >  正文

潘功胜:探索发行转股条款永续债和二级资本债

2019-02-19 18:38 来源 :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分享至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潘功胜19日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表示,此次首先推出的是减记型永续债,下一步会进一步优化条款设计,完善资本补充债券触发条件和损失吸收机制,探索发行转股条款的永续债和二级资本债。

潘功胜表示,通过债券市场来补充银行资本,下一步还有一些工作需要做。比如扩宽资本补充债券投资者范围,考虑是不是可以推动商业银行资本债券在商业银行柜台发行,允许合格的投资者和高净值个人投资者投资资本补充债券。再比如扩大境外机构对中国资本补充债券的投资,也可以允许有条件的中国商业银行到境外债券市场发行资本补充债券。还可以推动一些长期投资者,比如基金、年金等参与投资资本补充债券,这是在投资者范围扩充方面未来需要做的一些工作。

在政策措施的完善方面,潘功胜表示,要继续优化资本补充债券的政策框架,比如简化发行审核程序、尽快明确永续债税收政策,要提升永续债流动性。

“此外,通过债券市场补充资本,在不同资本工具条款设计方面还有很多可以探索的地方。”潘功胜介绍,这次推出的主要是减记型永续债,国际上很多发行的永续债加入了转股条款,叫转股型永续债。当某一事件触发时,投资者的债券可以转为对发行人的股权。而减记型永续债,当某一条款触发时,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减记到0。如果是转股型的永续债,一旦条款触发时可能会自动转为股权,这就是为什么永续债在巴塞尔监管委员会的规则中,可以算作监管资本的原因。

潘功胜表示,商业银行会计意义上的资本和监管意义上的资本是有一定差异的,从监管意义上说,如果在一定条件下有损失吸收能力,是可以算为监管资本的。此次首先推出的是减记型永续债,下一步会进一步优化条款设计,完善资本补充债券触发条件和损失吸收机制,探索发行转股条款的永续债和二级资本债。

责任编辑:梁艳红
相关推荐
  • 潘功胜:进一步完善永续债政策框架

    潘功胜:进一步完善永续债政策框架

    潘功胜称,通过永续债的形式补充银行业的资本,在我国刚刚开始进入实践阶段,所以它有一个市场接受和市场培育的过程,需要政策支持。
    2019-02-19 14:13

关注中国财富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

APP客户端

手机财富网

热门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