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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部长助理:外商投资法当是深化体制改革的法

2019-02-18 14:58 来源 : 证券时报网        作者:江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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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西交民巷23号”发布了商务部部长助理李成钢近期参加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题讲座的演讲全文。李成钢表示,当前世界各国的引资竞争,实际是投资环境之争,是吸引力之争。外商投资法应当是一部深化体制改革的法,扩大对外开放的法,促进外商投资的法,规范外资管理的法。

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利用外资规模不断扩大,质量不断提升,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据联合国贸发会议统计,1992年以来,我国实际使用外资连续27年位居发展中国家首位。截至2018年底,我国累计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约96万家,累计实际使用外资超过2.1万亿美元。不含银行、证券、保险领域数据,2018年我国实际使用外资达到1349.7亿美元,位居世界第二位,约为1992年的12倍,1983年的150倍。服务业、制造业实际使用外资占比分别为68.1%和30.5%。1998年以来,高技术产业实际使用外资增长了16倍,2018年占比达23.5%。跨国公司在华投资地区总部、研发中心超过2000家。

从建立健全外资法律制度的角度来看,李成刚表示我国利用外资工作从一开始就是在法治轨道上进行的。其中制定外资三法使得我国利用外资法律制度初步建立;制定配套法规不断健全我国利用外资法律制度;履行入世承诺使得我国外资法律制度与国际接轨;全面深化改革实现我国外资法律制度历史变革。

李成刚表示,随着国际国内环境变化,中国利用外资面临的形势更加复杂严峻,也面临着新的发展机遇。从国际看,全球经济增长乏力,跨国直接投资持续萎缩,影响我国发展的外部环境日趋严峻,贸易和投资保护主义渐成蔓延之势,发达国家制造业回流,国际引资竞争日趋激烈,国际经贸格局深刻调整,国际经贸规则博弈加剧。

从国内看:近年来,我国大力改善营商环境取得明显成效,但外商仍然提出一些抱怨。比如政府采购和工程招标中,有时存在排斥外资企业在中国生产的产品的现象;在制定相关政策和标准时,有时听取外资企业意见不充分;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还不够,维权成本高、时间长;各地执法标准不一,政策执行统一性问题还时有发生;环保政策执行存在“一刀切”的现象等。此外,由于劳动力、土地、能源等方面成本的持续上升,我国吸引外资的传统成本优势逐渐减弱。

但李成刚也表示,面对利用外资的新形势和新挑战,要牢固树立“四个自信”,增强战略定力,我国做好外资工作具有综合优势。

李成刚强调,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利用外资从探索起步到蓬勃发展,都是立法先行,践行了全面依法治国要求。法治是营造良好投资环境的重要前提和基础。如今亟需制定统一的外资基础性法律,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扩大对外开放、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李成刚说道,我们认为,外商投资法应当是一部深化体制改革的法,扩大对外开放的法,促进外商投资的法,规范外资管理的法。

首先,外商投资法明确外资基础性法律定位。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统一内外资法律法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若干意见》要求,“制定新的外资基础性法律,将规范和引导境外投资者及其投资行为的内容纳入外资基础性法律。对于外资企业组织形式、经营活动等一般内容,可由统一适用于各类市场主体法律法规加以规范的,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适用统一的法律法规”。因此,外商投资法不再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而是将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行为作为规范对象。

其次,实行高水平投资自由化政策。从国际经验看,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已被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用,这种模式极大地提高了缔约国投资市场的开放程度,有利于创造更加稳定、透明和可预期的法律环境。确立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制度。禁止或者限制外商投资准入的领域,要以负面清单的方式明确列明;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准入管理。;

第三,切实解决投资者反映的突出问题。据世界银行发布的《2019年营商环境报告》,我国位列第46位,比上年提升了32位。但是也要看到,这一排名和我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的地位是很不适应的,我国营商环境仍然有很大的提升空间。切实解决营商环境方面的突出问题,着力打造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及时处理外商投资企业反映的问题。;

第四,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在扩大开放和放宽市场准入的同时,也要同步推进事中事后监管和优化服务。充分借鉴国际通行规则,确立外商投资管理所必需的制度,力求放能放得开,管能管得住。要明确外资认定标准,解决返程投资、多层次再投资等的法律适用问题。要确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及时全面准确掌握外商投资情况和外商投资企业运营状况。要健全外商投资服务体系,完善投资促进机制。

责任编辑:储继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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