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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办国办出台具体举措,剑指民企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2019-02-15 06:49 来源 : 上海证券报微信公众号        作者:李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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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又一项重大利好!中办国办出台具体举措,剑指民企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 完善股票发行和再融资制度,加快民营企业首发上市和再融资审核进度

□ 抓紧推进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

□ 支持民营企业债券发行,鼓励金融机构加大民营企业债券投资力度

□ 从宏观审慎角度对商业银行储备资本等进行逆周期调节

□ 研究取消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行业范围限制,规范实施战略性股权投资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从加大金融政策支持力度、强化融资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以及积极支持民营企业融资纾困等方面,提出十五条具体举措,直指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意见》指出,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扩大直接融资;完善股票发行和再融资制度,加快民营企业首发上市和再融资审核进度;深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体制机制改革;结合民营企业合理诉求,研究扩大定向可转债适用范围和发行规模。

资本市场大有可为

从《意见》提出的举措来看,多层次资本市场在服务民营企业方面大有可为。

《意见》指出,加大直接融资支持力度。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扩大直接融资。

完善股票发行和再融资制度,加快民营企业首发上市和再融资审核进度。

深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体制机制改革。结合民营企业合理诉求,研究扩大定向可转债适用范围和发行规模。

扩大创新创业债试点,支持非上市、非挂牌民营企业发行私募可转债。

抓紧推进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

稳步推进新三板发行与交易制度改革,促进新三板成为创新型民营中小微企业融资的重要平台。

支持民营企业债券发行,鼓励金融机构加大民营企业债券投资力度。

为了提高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意见》提出,支持金融机构通过资本市场补充资本。加快商业银行资本补充债券工具创新,支持通过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转股型二级资本债券等创新工具补充资本。从宏观审慎角度对商业银行储备资本等进行逆周期调节。把民营企业、小微企业融资服务质量和规模作为中小商业银行发行股票的重要考量因素。研究取消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行业范围限制,规范实施战略性股权投资。聚焦民营企业融资增信环节,提高信用保险和债券信用增进机构覆盖范围。引导和支持银行加快处置不良资产,将盘活资金重点投向民营企业。

《意见》还提出,积极推动地方各类股权融资规范发展。积极培育投资于民营科创企业的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等早期投资力量,抓紧完善进一步支持创投基金发展的税收政策。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构建多元融资、多层细分的股权融资市场。鼓励地方政府大力开展民营企业股权融资辅导培训。

新发放公司类贷款中

民企比重应进一步提高

在支持民营企业的过程中,我国以间接融资为主的融资结构决定银行仍然是“主力军”。

《意见》指出,实施差别化货币信贷支持政策。合理调整商业银行宏观审慎评估参数,鼓励金融机构增加民营企业、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完善普惠金融定向降准政策。增加再贷款和再贴现额度,把支农支小再贷款和再贴现政策覆盖到包括民营银行在内的符合条件的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票据融资支持力度,简化贴现业务流程,提高贴现融资效率,及时办理再贴现。

此前部分金融机构存在对民营企业“不敢贷、不愿贷、不能贷”问题。对此,《意见》指出,抓紧建立“敢贷、愿贷、能贷”长效机制。商业银行要推动基层分支机构下沉工作重心,提升服务民营企业的内生动力。尽快完善内部绩效考核机制,制定民营企业服务年度目标,加大正向激励力度。对服务民营企业的分支机构和相关人员,重点对其服务企业数量、信贷质量进行综合考核。建立健全尽职免责机制,提高不良贷款考核容忍度。

《意见》还要求,新发放公司类贷款中,民营企业贷款比重应进一步提高。贷款审批中不得对民营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同等条件下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贷款利率和贷款条件保持一致。金融监管部门按法人机构实施差异化考核,形成贷款户数和金额并重的考核机制。发现数据造假的,依法严肃处理相关机构和责任人员。

为了保证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可持续性,《意见》明确,商业银行要遵循经济金融规律,依法合规审慎经营,科学设定信贷计划,不得组织运动式信贷投放。加强享受优惠政策低成本资金使用管理,严格监控资金流向,防止被个别机构或个人截留、挪用甚至转手套利,有效防范道德风险。

加快实施证券行业

支持民企发展集合资管计划

《意见》要求,积极支持民营企业融资纾困,着力化解流动性风险并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具体而言,从实际出发帮助遭遇风险事件的企业摆脱困境。加快实施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和证券行业支持民营企业发展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研究支持民营企业股权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起设立民营企业发展支持基金。支持资管产品、保险资金依法合规通过监管部门认可的私募股权基金等机构,参与化解处置民营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风险。对暂时遇到困难的民营企业,金融机构要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区别对待,分类采取支持处置措施。

同时,加快清理拖欠民营企业账款。坚持边界清晰、突出重点、源头治理、循序渐进,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抓紧清理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包括所属事业单位)、大型国有企业(包括政府平台公司)因业务往来与民营企业形成的逾期欠款,确保民营企业有明显获得感。政府部门、大型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要做重合同、守信用的表率,认真组织清欠,依法依规及时支付各类应付未付账款。

同时企业也应该主动作为。《意见》要求,企业要主动创造有利于融资的条件。民营企业要依法合规经营,珍惜商业信誉和信用记录。严格区分个人家庭收支与企业生产经营收支,规范会计核算制度,主动做好信息披露。加强自身财务约束,科学安排融资结构,规范关联交易管理。不逃废金融债务,为金融支持提供必要基础条件。

为了破解民营企业信息不对称、信用不充分等问题,《意见》要求强化融资服务基础设施建设。依法开放相关信息资源,在确保信息安全前提下,推动数据共享。地方政府依托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体系,抓紧构建完善金融、税务、市场监管、社保、海关、司法等大数据服务平台,实现跨层级跨部门跨地域互联互通。

责任编辑:张维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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