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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晚,一则文件鼓舞VC/PE圈

2019-02-15 16:37 来源 : 投资界        作者:刘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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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VC/PE认为,目前的创投基金税收政策尚未充分反映去年9月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关于“将保持地方已实施的创投基金税收支持政策稳定,确保总体税负不增”的精神。如今,中办、国办发文强调抓紧完善进一步支持创投基金发展的税收政策,再次燃起了VC/PE的期望。

2月14日晚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简称《意见》),要求银行、险资、交易所全面支持民企融资,震撼圈内。

这是一份规格极高的文件:

研究取消险资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行业范围限制;加快民营企业首发上市和再融资审核进度;抓紧推进在上交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研究扩大定向可转债适用范围和发行规模;积极培育投资于民营科创企业的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等早期投资力量,抓紧完善进一步支持创投基金发展的税收政策.....干货满满,令VC/PE圈备受鼓舞。

此外,《意见》还明确指出,支持资管产品、保险资金依法合规通过监管部门认可的私募股权基金等机构,参与化解处置民营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风险。

亮点一:

研究取消险资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行业范围限制

这几乎是打开了VC/PE募资的活水通道。

VC/PE行业一直翘首以待险资。去年10月,银保监会发布《保险资金投资股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此前的《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进行修订,首次提及要取消保险资金开展股权投资的行业范围限制,通过“负面清单+正面引导”机制提升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这对于深陷“募资难”的VC/PE行业而言,意义重大。前海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首席执行合伙人、前海方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靳海涛曾分析“募资难”的原因之一,就是本来应成为VC/PE基金主力军的保险资金进度仍比较缓慢。在此之前,一般的创投基金难以满足保险资金对当期收益考核的要求。如今,中办、国办点头之后,意味着险资大门即将敞开,巨量资金将进场。

东方富海董事长、创始合伙人陈玮也曾撰文表示,要真正推动中国经济转型,促进“双创”发展,就必须逐步用“长钱”替换“短钱”,力争使机构投资者占比超过50%,而方法之一就是出台相关政策,引导、扩大保险资金等进入创业投资的比例。

亮点二:

加快民营企业首发上市和再融资审核进度

眼下,IPO仍然是VC/PE行业的主要退出方式。

《意见》指出,要完善股票发行和再融资制度,加快民营企业首发上市和再融资审核进度。根据券商中国报道,所谓“加快审核”,意在缩短时间,但仍将履行完整的受理、反馈、初审、发审等程序,不会简化审核环节,更不会降低审核标准,也不会出现民营企业集中批量上市或再融资的情况。

但这仍然令VC/PE机构充满期待。清科旗下私募通数据显示,2019年1月共发生退出事件94笔,其中IPO退出数量为55笔,并购退出33笔,新三板挂牌退出6笔。值得关注的是,本月各渠道退出数量骤降,IPO退出数量降幅超过65%。随着加快民营企业首发上市和再融资审核进度,这一情况无疑有望得到改善。

此外,《意见》还提及抓紧推进在上交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目前,科创板一系列改革政策已在征求意见阶段,本月20日为截止日期,待监管层完善相关规则后向外发布即可实施。

科创板和试点注册制,注定会成为2019年中国资本市场的“里程碑式”事件。刚出炉的征求意见稿就已经令金融圈沸腾:允许同股不同权企业上市;允许尚未盈利的企业上市;注册制审核流程不超过6个月;涨跌幅限制放宽至20%;定价全面采用市场化询价;为创投基金提供更灵活的减持方式....

亮点三:

研究扩大定向可转债适用范围和发行规模

过去的众多文件中,可转债鲜少被提及。而此次《意见》指出,研究扩大定向可转债适用范围和发行规模。扩大创新创业债试点,支持非上市、非挂牌民营企业发行私募可转债。

可转债,还有优先股,是创投机构期待被允许的投资方式。东方富海董事长、创始合伙人陈玮曾疾呼,中国投资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尚不完善,应允许创业投资机构运用优先股、可转债等多种方式进行投资。

陈玮认为,优先股、可转债在时间和费用成本上更为经济,通常情况下,其条款逻辑也对投资人、创始人更为友好。特别是在公司早期缺乏数据支撑、估值较难确定的阶段,其优势更为突出,在创投行业更为成熟的地区,如美国,是比普通股权更为流行的早期投资方式。

他曾建议,监管层需要从法律法规、会计政策上支持投资机构采取优先股、可转债等多种方式投资,鼓励创业公司采取更为多样化的直接融资工具。

亮点四:

抓紧完善进一步支持创投基金发展的税收政策

税收问题一直是创投基金牵挂的“心头大事”。

今年1月2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以及证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明确了创投基金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基金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分别采用20%税率或5%-35%的超额累进税率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至此,创投基金的税收问题尘埃落定。

但VC/PE仔细研究后心头一紧。陈玮撰文分析,如合伙制创投基金按照年度所得核算,适用5%-35%超额累进税率(由于项目通常退出金额较大,都会达到35%的税率征收标准,实际税率基本为35%),则相比《通知》出台前享受地方税收优惠政策,按照20%实际税率缴纳个税要大大增加税收负担;而备受关注的按照单一基金核算,适用20%税率的计征办法,则要求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在内的成本支出,不得在核算时扣除,显然也不尽合理,未能从更深层次考虑合伙制创投基金的运营框架特点及个人合伙人与管理人之间的关系本质。

陈玮认为,目前的创投基金税收政策尚未充分反映去年9月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关于“将保持地方已实施的创投基金税收支持政策稳定,确保总体税负不增”的精神。

而如今,中办、国办发文再次强调抓紧完善进一步支持创投基金发展的税收政策,燃起了VC/PE的期望。

责任编辑:解欣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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