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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期以上人身险迎“加强版”免税礼包

2019-02-06 12:09 来源 : 券商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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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免税大礼包,人身险产品再次在列。这是继2018年底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企业参加责任保险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之后,保险产品又一次迎来利好。

根据《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符合要求的养老机构、医疗机构免征增值税,该通知还进一步明确了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免收增值税的相关细节。

准确的说,一年期以上的人身险享受税优政策已有24年之久,此次通知中关于人身险产品部分,主要是针对实际操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明确,可谓是以往政策的“加强说明版”。

近年来,越来越的保险产品享受到税收优惠。那么,除了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还有哪些商业保险可以享受税优政策呢?券商中国记者统计发现,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保险产品不少,例如税优健康险、税延养老险等。

一年期以上人身险明确免税细节

根据《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规定,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按照以下规定:

(一)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在保险监管部门出具备案回执或批复文件前依法取得的保费收入,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营业税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86号)第一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二十一)项规定的保费收入。

(二)保险公司符合相关免税条件,且未列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免征营业税名单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三)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在列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的免征营业税名单或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后,此前已缴纳营业税中尚未抵减或退还的部分,可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

实际上,一年期以上的人身险返还税优政策可以追溯到24年前。

早在1994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002号)中,就明确对保险公司开展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当时在执行时实行审核制,相关符合免税规定的险种需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后方可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政策。

2001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18号)中进一步规定,对保险公司开办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保险的具体险种,凡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并列入免税名单的可免征营业税,未列入免税名单的一律征收营业税。

2015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就曾下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营业税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86号),明确对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该通知最大的改变是产品享受免税的方式由审核制改为备案制。保险公司在2014年10月1日及其之后开办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符合免税条件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该通知中,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是指一年期及其以上返还本利的人寿保险和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一年期及其以上的健康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保险合同约定给付被保险人生存保险金的年龄不得小于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2.相邻两次给付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一年。一年期及其以上,是指保险期间为一年及其以上。

2016年5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当年3月发布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中再次明确“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券商中国记者比对文件了解到,2019年初发布的这次免征增值税通知,其中关于人身险产品免税的部分,与上述2015年、2016年通知中提及的免税对象并无差异,主要是对实际操作中的一些问题进行了进一步明确。

例如,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在保险监管部门出具备案回执或批复文件前依法取得的保费收入,通知明确属于免增值税的保费收入。

又如,2015年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分批发布免征营业税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名单,按照规定,未列入免税名单的一律征收营业税。此次通知中,针对未列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免征营业税名单的,明确规定保险公司符合相关免税条件,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针对营改增应税项目出现的一些问题,例如相关产品已缴纳营业税中尚未抵减或退还的部分,通知明确规定可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

还有哪些商业保险享有税收优惠?

一般而言,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那么,除了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还有哪些商业保险可以享受税优政策呢,券商中国记者整理如下:

企业享有的税优政策

1.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企业所交保费可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该政策适用于2018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2.企业参加财产保险,企业所交保费可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3.企业为职工投保人身意外险,企业所交保费可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一条规定,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企业为员工购买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部分的保费可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个人享有的税优政策

1.个人投保税优健康险,个人每月可税前扣除200元,每年2400元。

《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中提到,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2.个人投保税延养老险,延税限额按不超过当年应税收入的6%和12000元孰低办法确定。

《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宣布,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三地实施税延养老险试点。对试点地区个人通过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一定标准内税前扣除;计入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商业养老金时再征收个人所得税。扣除限额按照不超过当年应税收入的6%和12000元孰低办法确定。

责任编辑:何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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