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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万亿信托产品净值化改造进行时

2019-01-18 07:51 来源 : 中国证券报        作者:刘夏村 张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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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于2020年底结束过渡期的“资管新规”,开启了信托产品净值化管理的倒计时。截至2018年第三季度末,信托产品规模为23万亿元,其中绝大多数为“非标产品”且是预期收益率型,具有“刚性兑付”的特征。中国证券报记者调研了解到,一方面,目前不少信托公司已经在积极进行净值化改造;另一方面,这种“改造”仅局限于合同的修订、升级满足形式上的“净值化”,实际作用有限。

多位业内人士指出,非标产品缺少统一估值标准和广泛认可的估值数据,尤其是在风险暴露时如何进行有效风险定价,是信托产品净值化改造面对的重大难题。业内人士建议,要加快信托产品统一交易流通平台等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构建一套市场各方认可的行业层面的估值体系。

一个值得关注的积极信号是,由中信信托联合多家信托公司、评级机构、律师事务所完成的《非标信托产品估值体系》报告,入选2018年度中国信托业协会十大重点研究课题。同时入选的还有由长安信托负责的《信托产品净值化管理的研究》。在一些业内人士看来,这足以显示信托行业对于这项工作的重视。从过往的经验看,信托行业并不缺乏由研究课题演变为行业标准的案例,但这往往需要经历一个比较复杂的过程,且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形式上完成净值化

自“资管新规”明确了净值化管理的发展方向后,信托产品净值化改造就进入了“倒计时”——这项任务必须要在2020年底“资管新规”过渡期结束前完成。这意味着,留给信托公司的时间不多了。

但现实情况并不乐观。北京中盛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李佳透露:“2017年底‘资管新规征求意见稿’出台后,不少信托公司就已经着手对信托产品进行净值化改造。时至今日,多数信托公司的举措仍仅限于对信托合同进行相应的修订、升级,即在合同中简单约定,按照一定的收益率、根据资管新规所规定估值方法计算净值,并设置一定的保留条款。”北京中盛律师事务所是中国信托业协会的会员单位,为多家信托公司提供法律、合规等方面的服务。在李佳看来,目前这种改造方法只是从形式上满足监管所要求净值化管理的要求。真要严格实行净值化管理,目前看来还有不少困难。

2018年11月底,一场由中债估值中心发起,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国信登”)、6家在沪信托公司参与的座谈会上,大家就信托产品净值化管理展开了交流。

与会信托公司认为,目前,现金管理类、证券投资类信托产品相对接近标准化产品,可以进行净值化管理;但其他信托产品在净值化管理方面存在估值方法不明确、部分信托产品难估值,缺少统一估值标准和广泛认可的估值数据,摊余成本法在实际操作中难度较大和需净值化管理的产品类型有待进一步明确等困难。

定价难题凸显

上述人士及信托公司的看法,道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事实:在对非标资管产品净值化管理中,原本看似简单适用的摊余成本法,其实并没有那么好用。

所谓摊余成本法,是指估值对象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收益,一般用于不具备交易活跃交易市场的资产评估。与之相对应的另一种估值方法叫“市价法”,即投资者在持有该项资产期间,每个估值日从市场或者第三方取得资产的估值价格,并将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日损益。一般认为,摊余成本法更适用于流动性较差的资产或买入持有到期策略的估值。实际上,“资管新规”也明确,资管产品为封闭式产品,且所投金融资产暂不具备活跃交易市场,或者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也不能采用估值技术可靠计量公允价值,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以摊余成本进行计量。因此,非标信托产品采用摊余成本法实现净值化管理,看起来似乎是水到渠成。

不过,某信托公司研究部负责人坦言,“资管新规”要求资管产品实现净值化,目的在于打破刚性兑付。目前的情况是:非标资产风险一旦暴露,就可能出现“颗粒无收”的局面;如果继续沿用原有的摊余成本法进行估值,显然与“资管新规”打破刚兑的初衷相违背,缺乏可行性。因此,对于非标产品的估值,应该在采用摊余成本法的基础上,兼顾对风险的有效定价,构建一套让金融机构、投资者等市场各方参与者共同认可、信服的估值方法。

中信信托金融实验室负责人周萍亦表示:“过去,摊余成本法在非标产品估值中应用很广泛,参照新的会计准则对金融工具投资的分类,对非交易类资产,仅以收取合同现金流为目的的金融资产依然适用摊余成本法。2018年以来,在新的会计准则和‘资管新规’要求下,需要首先进行业务测试和SPPI测试来确定估值方法,按照具体测试情况来确定估值方法。”

周萍进一步表示,新的会计准则对金融机构进行风险管理有了更高的要求,需要从以往的风险控制向前瞻性的风险管理迈进。虽然摊余成本法有自己的优势,但依然有不足:首先,不适用交易性资产的估值。对于资产久期长,摊余成本价格与实际交易价格之间差距大的金融资产,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显然不合适。其次,容易忽略资产减值损失。如果以摊余成本法计量但未及时计提减值准备,当资产发生实际损失,金融机构将承担较大的风险,由此会带来一定的损失。

责任编辑:谢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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