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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债权承销达5.43万亿 发债火热遭遇违约常态化

2018-12-25 08:27 来源 :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王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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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市场上债权承销金额达5.43万亿元,同比增长达23.45%,成为投行“严冬”中的一抹亮色。值得注意的是,随着债券市场不断成熟,信用债违约趋于常态化,年内信用债违约创下新高,多家券商投行因承销债券违约收到监管警示函。

分析人士指出,今年信用债违约同比大增,固然与宏观环境关系密切,但也与承销商、受托管理人等中介机构未能尽职有关。因此,近年来监管不断加强对于债券发行承销的风险管控,要求券商投行在尽职调查、信息披露、持续督导等方面严格风控、尽职尽责。

债权承销规模今年增长超23%

2018年临近岁末,在这个业内公认的投行寒冬里,随着市场调整和IPO审核趋严,券商股权承销业绩一片惨淡。与此同时,在二级市场债牛行情与规避风险的双重因素影响下,债券承销成为投行发力创收的新目标。

据Wind数据统计,截至2018年12月24日,今年以来券商股权承销总金额为1.15万亿元,相比于去年全年的1.72万亿元,同比减少33.11%。而在同一时间区间,市场上104家券商共发行13812只产品,债权承销总金额突破5.43万亿元;相比2017年全年的债权承销数量仅为7881只,债权承销总金额共计4.40万亿元,同比分别增加75.26%和23.45%。

华南某券商高管向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随着IPO排队项目的加速审核,股市持续调整,今年股权承销项目已难以延续2017年的盛景。叠加2018年资产证券化项目不断创新扩容,券商投行部门普遍将工作重心转向债权承销。

不过,有中小券商机构业务部人员透露,今年的债权承销并非如想象中那么好做。一方面,市场上“僧多粥少”,中小券商承揽能力相对于头部投行来说较弱,很难获取到质地较好、规模较大的项目;另一方面,随着今年经济环境的变化,债券违约的事件并不罕见,中小券商迫于竞争压力不得不降低风险偏好,同时也更担心出现信用风险。

事实上,债权承销金额再创新高的同时,市场集中度也在不断提升。Wind数据显示,截至目前,年内债券承销金额前十的券商承销金额之和占据市场总承销额的62.15%(去年全年,这一数字仅为58.03%)。其中,排名前三的中信证券、中信建投和招商证券债权承销金额分别为7085.86亿元、5925.04亿元和4020.96亿元,市场份额占比分别为13.05%、10.92%和7.41%,几乎占据了全市场份额的三分之一。

债券违约承销商频受警示

随着债券发行的火热进行,债券违约事件也开始逐渐抬头。据中国证券报记者的不完全统计,2018年以来已有5家券商先后因承销债券违约而收到监管机构的警示函。

东海证券是2018年首家因作为公司债受托管理人未能履职而被监管警示的券商。1月16日,辽宁证监局公告称,东海证券是丹东港于2016年10月27日发行的5.6亿元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机构,但在债券存续期内,东海证券没有持续有效督促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没有持续有效关注发行人的资信状况,没有对相关情况进行持续有效跟踪和监督,未能勤勉尽责地履行受托管理责任。

亿阳集团的连环债券违约则将大通证券、华泰联合证券、中山证券三家券商拖下了水。2018年5月15日,黑龙江证监局连发4张警示函指出,亿阳集团债券主承销商大通证券、华泰联合证券、中山证券等因对公司尽职调查不全面等,被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今年7月12日,上海证监局发布警示函称,德邦证券作为“15五洋债”、“15五洋02”两期公司债券的主承销商及受托管理人,在债券存续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地履行受托管理责任,未及时向市场发布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2016年7月至今,德邦证券因五洋建设案被先后3次出示警示函。

中国债券论坛首席经济学家彭兴韵指出,除市场环境因素和企业自身因素外,债券承销商失职,没有对发行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深入了解、没有积极跟进债券的存续情况、没有对投资者进行及时的信息披露,同样可能增加信用债违约的风险。例如“13中森债”、“12津天联”发行前财务数据疑似造假,“14中恒02”评级存疑等案例,均与债券承销商未能尽职有着密切的关系。

防风险机构任重道远

Wind数据显示,截至12月24日,2018年内共有117只信用债发生违约,违约总金额为1156.11亿元。而从历史数据来看,2014年至2017年的4年间,违约信用债数量共计122只,违约总金额为859.85亿元。这显示我国的信用债违约正趋于常态化。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日前发布的一份报告指出,对于新兴的中国债券市场而言,信用债违约固然有其负面的影响,但也有积极的一面。适度的违约有利于打破债券市场上刚性兑付的惯有思维模式,促进债券市场回归风险定价,优化资源配置效率。

“债券违约并不可怕,关键在于违约后是否可以得到及时处置、违约主体是否对违约付出必要的代价、债权人利益是否因违约得到必要的保护。”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研究员韩梦彬表示,通过对债券市场上的部分债券违约处置的案例研究中不难看出,目前与违约债券处置相关的法规法规制度,对违约债券处置过程中的不同主体尚未形成较有效的约束机制,客观上纵容了发行人、中介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

彭兴韵认为,债券承销商和托管人应加强尽职调查、信息披露、持续督导,并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专业优势,积极参与违约债券处置方案的设计和执行。例如,在债券违约后,承销商可以通过协助违约债券实现再次流转交易,受托管理人可以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履行受托管理职责,处理债券持有人与发行人之间的协商、诉讼事务,并进行及时的信息披露等。

他指出,当前我国的受托管理人制度在职能上与受托管理人的作用有所重叠,且受托管理人多由主承销商担任,但主承销商与发行人的利益关系更为密切,而与债券持有人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并不适合担任受托管理人,未来应在相关领域进一步完善制度。

有券商投行透露,近年来,监管层正在不断加强对于债券发行和承销的监管力度,促使承销商、受托管理人、担保机构等中介机构认真履行自身职责,要求评级机构坚持自身独立性,督导发行人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保证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吴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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