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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5日,深圳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对外称,受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通知,A122-0357宗地《出让合同》中第七条中“本地块商品住房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条文修改为“居民家庭新购买商品住房的,自取得不动产权利证书之日起3年内禁止转让”。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相关工作人员表示,此次修改是为了表述更加清晰,重申强调“居民家庭”对个人购房者进行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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