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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部门联合发布《进一步深化北京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实施意见》

2018-11-02 15:41 来源 :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彭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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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网站11月2日消息,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保监局筹备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金融工作局等部门日前联合出台《进一步深化北京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实施意见》。

意见指出,贯彻落实稳健中性的货币政策,用好300亿元的常备借贷便利额度,为辖区内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发放小微和民营企业贷款提供流动性支持。将未经央行内部(企业)评级的单户授信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纳入常备借贷便利的合格抵押品范围。完善宏观审慎评估(MPA),在“信贷政策执行情况”中增设临时性专项指标,引导定向降准范围内的金融机构将净释放资金用于发放小微企业贷款,并要求该类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加权平均利率不高于2018年第一季度小微企业贷款加权平均利率。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提出,完善考核评估制度。包括,全面衡量金融机构服务小微企业情况。在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宏观审慎评估(MPA)、货币政策工具操作、金融市场管理等工作中,将小微企业票据贴现、个体工商户经营性贷款、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等实际用于满足小微企业融资需求的信贷业务均视同小微企业贷款。各金融机构要严格执行统计制度规定,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合规。

同时,加强政策评估和激励约束。建立健全小微企业信贷工作“季度通报、半年预评估、年度评估”制度。自2018年度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开始,将小微信贷评估权重提升至30%。重点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单户授信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以及个体工商户经营性贷款、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对未达监管要求的银行积极采取约谈、提示、通报等监管措施。

意见提出,提升小微企业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支持中关村示范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利用外债便利化政策,提高试点企业外债便利化程度,简化外债注销登记程序。在中关村示范区试点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便利化政策,允许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在办理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境内支付时,无需事前向银行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鼓励第三方支付机构通过跨境电子商务结算业务为小微企业提供本外币跨境贸易结算服务。

此外,意见强调,拓宽民营和小微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联合开展培训、推介活动,帮助小微企业了解资本市场融资工具,引导企业增强融资能力。鼓励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将自身发展和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相结合,为小微企业提供多种形式的金融服务。充分发挥新兴产业创投基金等基金的社会带动和放大效应,为小微企业发展提供直接融资支持。

责任编辑:梁艳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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