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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露露公布关键文件 详解维权诉讼争议焦点

2018-10-23 13:41 来源 :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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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7年9月以来,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德露露”)围绕着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的合法权益,同汕头高新区露露南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汕头露露)进行了多项重大诉讼。2018年7月23日,汕头露露以未履约《备忘录》和《补充备忘录》为由在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起诉承德露露违约。在此情况下,承德露露10月20日晚以董事会公告形式发布了《备忘录》和《补充备忘录》,以回应投资者关注的热点问题。

有效性各执一词

今年8月10日,承德露露发布公告,称法院已受理汕头露露诉承德露露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随后,汕头露露在其官方微信发文,称所拥有的“露露”商标和专利使用权“在任何注册商标和专利技术转让的情况下仍然有效”。

双方的商标纠纷可追溯到2001年左右签署的两份文件,不过双方却对文件的有效性及合法性各执一词。根据承德露露10月20日的公告显示,两份文件(《备忘录》和《补充备忘录》)分别为露露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已更名为霖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露露集团”)、承德露露、汕头露露、香港飞达企业公司(以下简称“香港飞达”)共四方在2001年和2002年签订。

汕头露露表示,其使用露露相关商标和专利的权利,在公司成立之初即由当时享有这些知识产权的露露集团授予。后来继受这些知识产权的承德露露,也已通过签署一系列备忘录的方式授予汕头露露继续使用这些知识产权以及在其基础上衍生出来的新的知识产权。

承德露露则认为《备忘录》和《补充备忘录》无效,并在公告中指出,上述备忘录的签署,未履行任何法定程序。

承德露露认为,在签订协议的四家公司中,香港飞达是汕头露露的外方股东,时任公司董事长王宝林同时兼任原露露集团、汕头露露董事长职务,时任公司总经理王秋敏同时兼任原露露集团、汕头露露董事职务,杨小燕、林维义是夫妇,前述人员均属关联人,因此所谓备忘录所涉交易明显属于关联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上述所谓备忘录属于关联交易的重要合同事项,必须经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还要专门发表意见。可是该事项,当时和事后并未履行上述任何审批程序,也未向全体股东公告。其内容与公司已经公告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财务报告等内容相悖。

承德露露相关负责人表示,所谓备忘录确实存在,只是汕头露露片面引述了对其有利的部分内容,整体来看,备忘录订立及内容均显失公平。同时,备忘录签署时没有及时公告,从备忘录内容条款上看与后来 “露露”商标、专利合法转让时的协议条款、承诺等相冲突,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此外,承德露露表示相关方在处理商标时违反国有企业资产处置程序,备忘录的签署严重损害国有上市公司及其数万股东的利益。2001年签署所谓备忘录时,原露露集团是国有独资公司,承德露露是国有股占64.9%的上市公司,汕头露露是原露露集团持股51%的合资企业,备忘录签署3个月后汕头露露转为非国有香港飞达的控股企业。商标、专利属于国有企业重大无形资产,其处置应有相应程序,事实却是,在原露露集团改制方案、国有股权回购、商标专利转让以及所有公开、合法的文件中,对所谓备忘录及相关事宜均未有任何相关文字记载。

另外,《备忘录》于2001年12月27日签署,隔一天,即2001年12月28日原露露集团与深圳市万向投资有限公司在杭州签订了承德露露26%的国有股份《股份转让协议书》、《股份质押协议书》、《股份托管协议》。原露露集团并没有向二股东深圳万向投资披露此事,其他中小股东更无从知晓。备忘录表面上是由四方签署,但由于是关联企业的关联人签署,实质上是为一方服务,目的就是确保汕头露露的利益。

与汕头露露只存在委托加工关系

此前,汕头露露曾在其官方微信发文称,其和承德露露的双方关系是“本是同根生”。不过,承德露露相关负责人指出,汕头露露过去与本公司只存在委托加工关系,没有授权其无偿、长期使用 “露露”商标等无形资产的安排。上述负责人表示,承德露露上市时的定位是露露集团的核心企业,汕头露露之所以进入上市公司是因为当时IPO的主业突出、资产完整、避免同业竞争的要求,上市时承德露露是母公司,汕头露露是子公司。但上市不到三年,汕头露露就发生巨额亏损,并出现严重财务问题,汕头露露后来退出上市公司。汕头露露退出上市公司后,还拥有饮料设备,还要继续生产杏仁露产品,同时又不能与公司同业竞争,在当时的情况下,根据监管部门避免同业竞争要求,公司选择了委托其加工利乐包杏仁露,没有备忘录记载的授权其无偿、长期使用 “露露”商标等无形资产的安排。根据中国证监会要求,委托加工属于关联交易,该事项经过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的审议,并由公司定期公告。

承德露露表示,在委托加工过程中,汕头露露始终没有就所谓备忘录履约问题与公司接洽并提出其主张,也未就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涉及汕头露露委托加工的决议提出过任何异议。公司管理层只是执行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除个别签字人知晓所谓备忘录外,没有任何公司的文件提及委托加工是在履行所谓备忘录合同。因此,委托加工与履约所谓备忘录合同根本不是一回事。

无形资产定价或存缺陷

2006年,承德露露改制,露露集团退出上市公司。承德露露表示,2006年公司进行国有股回购及股权分置改革时,为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实现资产完整,保证公司正常发展,决定购买露露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并签署了《无形资产转让协议》,经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承德市政府国资委、中国证监会批准的情况下,公司最终以人民币3.01亿元购买了露露集团所拥有的、全部主营业务相关的“露露”商标共计127件、专利73项及域名、条形码等无形资产,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根据承德露露公告,其是在2015年公司筹划再融资事项时,意外获得《备忘录》和《补充备忘录》文件。上述负责人表示,在此之前,公司对两份文件并不知情。

对此,上述承德露露负责人表示,备忘录对商标、专利转让前后的所有权、使用权都进行了安排,这样的安排对商标及专利的使用和转让均约定了附加条件,对于后来需要公司股东大会、国资部门和证监会审议批准的转让内容有着重要影响。2006年露露集团整体改制以及公司购买“露露”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时也应履行相关程序并公告。正因为信息不对称,导致公司以3.01亿元购买的“露露”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存在价格依据不准确、使用权不完整的重大缺陷。

承德露露相关负责人表示,按照所谓备忘录的说法,虽然汕头露露没有商标、专利所有权,但比起用3个多亿购买所有权的承德露露来说,其在使用上却并无区别,实质上等于永久占有了承德露露系列“露露”注册商标及专利技术。备忘录签订的目的只有一个,解决汕头露露持续使用露露商标专利问题,并且将其利益通过商标、产品、销售与上市公司捆绑在一起,根据其中的字面表述,商标许可的期限实质上是永久的,这显然严重侵害了当时还是国有控股、以及现在转为非国有的上市公司的利益。

承德露露在公告中表示,公司将坚决依法维权。下一步,公司将再加大力度,坚定不移进行北京和汕头的维权诉讼。公司将依据《合同法》、《公司法》、《证券法》、《刑法》等法律的规定,追究渎职、串通、欺诈者的包括刑事责任在内的全部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储继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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