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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放宽理财子公司业务合作机构范围 “优质私募+银行理财”有望再续前缘

2018-10-22 11:51 来源 : 每日经济新闻        作者:杨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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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9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11月18日。

同时,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时表示,其中在理财合作机构范围方面,私募理财产品的合作机构、公募理财产品的投资顾问可以为持牌金融机构,也可以为依法合规、符合条件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

对此,有私募人士认为,银行理财子公司合作机构放宽了与私募的合作,是符合业务发展的现实需求,未来银行理财子公司与私募有望开展更加多元的合作。

银保监会发布征求意见稿

10月19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11月18日。同时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时表示,其中在理财合作机构范围方面,与“资管新规”一致,规定子公司发行的公募理财产品所投资资管产品的发行机构、受托投资机构只能为持牌金融机构,但私募理财产品的合作机构、公募理财产品的投资顾问可以为持牌金融机构,也可以为依法合规、符合条件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

《征求意见稿》表示,银行理财子公司可以选择符合以下条件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担任理财投资合作机构:首先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满一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会员;其次是担任银行理财子公司投资顾问的,应当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其具备三年以上连续可追溯证券、期货投资管理业绩且无不良从业记录的投资管理人员应当不少于三人;第三是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华宝证券认为,这就意味着符合条件的私募基金既可以通过投顾模式实现与银行公私募理财的合作,也可以通过直接的委托投资模式接受银行私募理财资金。其中以委托投资模式合作的私募基金仅需满足条件(一)和(三);而以投顾模式合作的私募基金需同时满足(一)至(三)。值得注意的是,在投顾模式下,《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监管要求与证监会此前对证券期货私募资管业务聘请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担任投资顾问的要求是一致的,核心要义均是“3+3”,对象仅限于证券类私募管理人,这样银行理财子公司的监管标准与其他资管机构总体上保持一致。

责任编辑:谢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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