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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背承诺低价减持 炬华科技创始股东领监管警示函

2018-07-17 10:28 来源 : 上海证券报        作者:吴正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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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证监局近日披露关于对炬华科技创始股东余钦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这位创始股东在减持股票时价格低于发行价,违反了IPO时作出的相关承诺。此前,公司股东正高投资还出现过超额减持的情况。

回查公告,炬华科技2017年10月28日披露了关于股东减持计划的提示性公告,余钦拟减持不超过1042.47万股股份。资料显示,余钦直接持有炬华科技1479.072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4.08%,上述股份于2017年1月23日上市流通。同时,余钦通过炬华集团、正高投资间接持有2.90%的公司股份。因此,余钦合计持股比例为6.98%。

今年3月6日,余钦通过集中竞价减持了21.072万股,减持均价为10.03元/股,成交额约210万元。然而,该笔减持价格低于IPO发行价(除权后),与炬华科技IPO时余钦作出的“如本公司(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的承诺不一致。余钦随后承诺,将于2018年12月31日前,将此次减持的收益上缴炬华科技。截至今年4月28日本次减持计划期限届满,余钦再未减持股票。

回查招股书,余钦系炬华科技的发起人股东之一,当初公司引入余钦作为股东的关键是后者在电力系统有多年的工作经验。招股书称,余钦成为炬华股东后,在公司制定以智能电能表及用电信息采集系统产品为核心业务的发展规划、产品规划及产业发展实施计划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当时,余钦的入股价仅为1元/1元注册资本。

浙江证监局表示,鉴于余钦承诺将向炬华科技上缴本次减持收益,未造成严重影响,按照相关规定,决定对余钦予以警示。

据相关规则,企业IPO时相关股东均需对减持条件作出相关承诺,但现实中从未发生过减持价格低于发行价的情形。投行人士指出,相关规则并未约定对股东这种违背承诺的情况如何处置,“如果是创始股东,这么多年分红后可能成本已趋近为零。炬华科技这笔减持的收益如何确定,很有参考意义。”

炬华科技最新股价已跌至7.52元/股,这意味着作出减持承诺的相关股东短期内均无法减持股票。

责任编辑:吴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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