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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股上市门槛敲定 看净利润主营收入总市值三大指标

2018-07-07 09:35 来源 : 证券日报        作者:朱宝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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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日报》记者获悉,为完善中欧国际交易所D股市场制度建设,做好D股发行上市工作,明确中欧所D股市场的蓝筹股市场定位,中欧所于7月6日发布了《中欧所D股市场上市协议通用条款》(以下简称通用条款)。

中欧所D股市场是为中国境内发行人提供融资和上市服务的市场,是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欧盟监管市场的组成部分。发行人申请于中欧所D股市场上市,应与中欧所签署上市协议。《通用条款》是中欧所D股市场上市协议的主体部分。

《通用条款》主要规定了发行人上市资格条件、上市后持续义务,以及中欧所在推动D股市场建设方面所提供的服务。

其中,在发行人上市资格条件方面,发行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其股票应获得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欧盟监管市场高级标准准入。

发行人在D股市场上市后,应指定代表与中欧所保持联系;中欧所将组织市场推介活动、专题培训,制定发布业务指南,与监管机构保持沟通,不断推动D股市场建设。

《通用条款》是中欧所D股市场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明确了中欧所D股市场定位为中国蓝筹公司在欧洲的证券板块。《证券日报》记者了解到,根据这一定位,《通用条款》进一步要求:初次上市发行人应具有较强盈利能力或具有较大市值规模,过去三个会计年度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总额不低于5000万欧元,或者发行后预期市值达到5亿欧元并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0万欧元;再次上市发行人应具有良好的上市记录,近期不存在被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公开处罚、信息披露严重违规等情形,未被实施退市等重大异常警示。

据悉,随着中欧所D股市场的发展和市场层次的丰富,中欧所将适时调整D股上市条件。

中欧所联席首席执行官陈晗表示,下一步,中欧所将继续与发行人、监管机构和市场主体保持沟通,不断完善D股市场相关制度安排,为D股市场平稳起步保驾护航。

业内人士表示,发行D股是2018年以来继H股全流通之后,境内公司赴海外上市的另一重大突破,对公司在海外的布局有着重要的协同作用。

同时,相比中国企业此前直接在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上市,境内企业在中欧所发行上市D股能够获得中德两国监管机构的支持以及市场推广服务,此举有助于推进企业国际化战略和全球布局,提高中国企业品牌知名度;促进境外业务拓展境外融资渠道;降低跨境资金流动风险丰富资本合作方式,促进双边投资。

责任编辑:谢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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