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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逃税,为啥范冰冰只被罚款,刘晓庆却得“坐牢”?

2018-10-04 10:28 来源 : 中国财富网        作者:朱蕾 王燕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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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3日,演员范冰冰偷逃税一事刷屏。  

根据相关部门通报,范冰冰及其公司需要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共计8.84亿元,其经纪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范冰冰本人,此次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吃瓜群众不禁质疑:为啥范冰冰本人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当年刘晓庆也是偷逃税,为啥就要“坐牢”?  

巨额罚款体现处罚严厉  

处罚结果显示,范冰冰及其公司需要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共计8.84亿元。接近税务部门的人士对中国财富网(微信号:cfbondcom)透露,就影视行业来说,这个处罚金额之高,十分罕见,堪称史无前例。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说,税务部门对于范冰冰拆分合同的处罚较为严厉,体现了过罚相当的基本原则,对今后类似涉税违法行为起到强烈教育警示作用。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樊勇认为,税务部门处罚决定总体上兼顾了法律、社会和政策效果,体现了宽严相济、实事求是、区分情形、综合考量的宗旨。  

具体处罚如下:  

对范冰冰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追缴税款2.55亿元,加收滞纳金0.33亿元;  

对范冰冰采取拆分合同手段隐瞒真实收入偷逃税款处4倍罚款计2.4亿元,对其利用工作室账户隐匿个人报酬的真实性质偷逃税款处3倍罚款计2.39亿元;对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少计收入偷逃税款处1倍罚款计94.6万元;  

对范冰冰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两户企业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和非法提供便利协助少缴税款各处0.5倍罚款,分别计0.51亿元、0.65亿元。  

范冰冰为何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为何只罚款而未追究刑事责任?这是范冰冰偷税案处理结果公布后社会舆论较为关注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知名财税审专家、资深注册会计师刘志耕对中国财富网(微信号:cfbondcom)解释,正是根据上述规定,尽管范冰冰偷税数额巨大、偷税额占应纳税额比例也很大,但由于范冰冰是第一次接受税务行政处罚,如果在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及时补缴了应纳税款和滞纳金,并已受行政处罚,则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但如果范冰冰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则会被立案追诉。  

由此可见,能否按时足额领罚,成为范冰冰能否“逃出生天”的关键。  

刘晓庆当年为何“坐牢”?  

据当年的新闻报道,刘晓庆及其所办的公司自1996年起偷逃税1458.3万元,加上滞纳金573.4万元,总共欠税2000万人民币。中国财富网(微信号:cfbondcom)查阅资料发现,1996年北京市房价平均每平米4000元左右,职工平均工资每月不到800元。那时候的2000万已经是天价中的天价了。  

前面讲了,范冰冰此次属于“初犯”,如果及时补缴了应纳税款和滞纳金,并已受行政处罚,则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而刘晓庆当年为啥“坐牢”了呢?  

刘志耕对中国财富网(微信号:cfbondcom)说,首先应该明确,刘晓庆当年也没有被判刑,只是被依法刑事拘留,后取保候审。刘晓庆当年的案件发生在上世纪末、本世纪初,当时我国对偷税案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更为严厉,依据当时的刑法,刘晓庆被追究了刑事责任。  

刘晓庆时代适用的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发〔2001〕11号)第四十九条规定:  

“偷税案(刑法第201条)纳税人进行偷税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的百分之十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偷税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偷税的。”  

2009年2月28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主席令第十号),新增加了对纳税人偷税后,只要及时补缴应纳税款和滞纳金并已受行政处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这次范冰冰偷税之所以未被追究刑事责任,正是依据这条规定。  

刘志耕表示,这条规定是对纳税人偷逃税款后及时补缴税款、滞纳金并积极配合、接受税务行政处罚的一种鼓励,是对纳税人初次偷税的一种宽大处理,是对税源的涵养,但不得有第二次偷税被罚。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职律师徐战成曾撰文表示,我国目前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就逃税罪而言,打击的目的在于维护税收征管秩序、保证国家税收利益。如果纳税人的行为构成逃税罪,但能够按照税务机关的处理处罚决定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并接受行政处罚,一般来说,刑罚目的已经达到、主观恶性也不严重、再犯可能性也比较小,刑事处罚的必要性大大降低,应当从宽处理。如果对这类纳税人仍然追究刑事责任,将不利于其配合税务机关的处理处罚,不利于维护税收征管秩序和国家税收利益。  

不过,必须说明的是,根据前述条款规定,如果范冰冰今后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再次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则也将被立案追诉。  

“目前没有追究范冰冰的刑事责任是有法律依据的,不是处罚太轻了,是依法办事。但在偷税的问题上,如果范冰冰在今后五年内因偷税再次受到刑事处罚或者税务行政处罚,将没有了不被立案追诉的机会。”刘志耕对中国财富网(微信号:cfbondcom)说。  

筹不到钱后果很严重  

在官方公布处罚结果后,范冰冰方面很快发出了一封致歉信,信中表示,将尽全力克服一切困难,筹措资金、补缴税款、缴纳罚款。确实需要“克服一切困难”筹钱了,毕竟后果很严重!  

那么,她需要在多长时间内缴清税款和罚款呢?接近税务部门的人士对中国财富网(微信号:cfbondcom)表示,追缴通知上规定的期限一般是半个月,补缴税额较大的,可以视纳税人的能力适当放宽。  

而前一段时间对“天价片酬”的治理,使得演戏赚钱没有从前那么容易了。此前,中央宣传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电影局等联合印发通知,要求加强对影视行业天价片酬、“阴阳合同”、偷逃税等问题的治理。  

爱奇艺、优酷、腾讯视频三家视频网站联合正午阳光、华策影视、柠萌影业、慈文传媒、耀客传媒、新丽传媒六大影视制作公司,共同发布《关于抑制不合理片酬,抵制行业不正之风的联合声明》,明确表示,这三家视频网站和六大影视制作公司采购或制作的所有影视剧,单个演员的单集片酬(含税)不得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其总片酬(含税)最高不得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附:范冰冰偷逃税案件始末  

5月28日:央视前主持人崔永元通过微博发布几张演艺合同照片并配文:“你不用表演,你是真烂。”合同中有范冰冰名字,其中曝光合同约定片酬为税后1000万元。  

5月29日:崔永元再度曝范冰冰采用“大小”合同,另行约定片酬5000万元,两合同共拿走片酬6000万元,而实际上范冰冰只在片场演出4天。  

5月29日:范冰冰方面发布一则“严正声明”,称崔永元侵犯合法权益,散布谣言,构成诽谤。  

6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责成江苏等地税务机关调查核实有关影视从业人员“阴阳合同”中的涉税问题。  

10月3日:范冰冰“阴阳合同”偷逃税案结果公布。从调查核实情况来看,范冰冰在电影《大轰炸》剧组拍摄过程中实际取得片酬3000万元,其中1000万元已经申报纳税,其余2000万元以拆分合同方式偷逃个人所得税618万元,少缴营业税及附加112万元,合计730万元。此外,还查出范冰冰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少缴税款2.48亿元,其中偷逃税款1.34亿元。  

责任编辑:梁艳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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