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正文

银保新规征求意见 网银渠道或不能销售一年期以上银保产品

2019-03-20 08:50 来源 : 证券时报        作者:潘玉蓉

分享至

近日,一份名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文件在小范围内下发,这是银保监会合并以来首次针对银保业务这个交叉地带的监管规范进行梳理,除了将双录、风险隔离等近年的新监管举措纳入《办法》,还提出了网银渠道不得销售一年期以上的产品等新要求。

银保业务即将迎来全面和全新的监管思路。

新规向银行征求意见

日前,《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发到部分银行征求意见,而记者了解到,保险公司暂时还不在此次征求意见范围内。

征求意见稿对银行兼业代理保险业务的市场准入、经营规则、退出机制作了全面而系统的规定,将近年双录等监管举措也正式纳入到新办法中来。

值得注意的是,新规征求意见稿第二十条要求,“商业银行可在自营网络平台销售一年期以下保险产品,不得借助第三方网络平台销售保险产品。”这意味着,如果征求意见稿通过并实施,未来商业银行将不能在自己的网银上销售一年期以上的保险产品。这一条将如何实施,被不少保险公司人士所关注。

在网银和手机银行上销售保险,已经是银行比较常规的业务。记者从中国银行、招商银行等手机银行上看到,“保险”业务均有专门的入口,其中销售的既有1年以下的健康险、财险产品,也有不少超过1年期的寿险、万能险、年金险等产品。

现实中,一年期以下的产品产生的保费较少,银行取得的佣金收入主要还是靠年金、万能险和寿险贡献。而寿险因为条款较为复杂,不少银行是靠线下的理财经理在低柜理财进行人工销售,而年金保险、万能险这类产品相对简单和标准化,收益情况的可比性强,十分方便在线上销售。

“如果办法的第二十条正式实施,将会对银保业务产生多大的影响,我们公司正在评估。”一位保险公司人士表示,一些对银保渠道依赖度高的中小保险公司可能受到的影响较大。

前些年,以安邦保险为代表的一批“黑马”保险公司崛起,都离不开银保渠道的输血。保险公司在银行渠道销售了大量高收益的万能险,在保费快速膨胀的同时,自身也累积了风险。虽然监管出手对这类产品划定了上限,但银保渠道仍然是不少保险公司重要的保费来源。新规二十条如果实施,将进一步阻断保险公司在银行的“输血通道”。

分级评价将令部分银行更强势

除了关于互联网平台销售保险的规定之外,新规征求意见稿还提出,银保监会将根据业务品质、内控机制、人员管理、消费者保护等客观既有信息,综合评价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经营情况,依据评价结果划分为A、B、C、D四类。

A类商业银行可以在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销售保险产品;B类商业银行不得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C类商业银行不得销售人寿保险和健康保险;D类商业银行不得开展代理保险业务。

具体的评价工作,将由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对辖区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和一级、二级分支机构代理保险业务进行综合评价,每年不少于一次。

“如果分类评价机制正式启动,小型银行可能因为要求太多而放弃保险这块中间业务收入,而大银行也会相应调整业务结构。”有金融机构人士预计。

评价机制意味着不是所有银行都能销售保险业务,而被评为A类的商业银行,将成为保险公司竞逐的对象——优质的银行将在银保合作中占据更强势的地位。

业内人士表示,目前,几大国有银行均已经有了旗下的保险公司。近年,银行系保险公司在银行密切配合下,业绩增长普遍领先于行业,未来,银行系保险公司还将继续享有更多优势。

对销售宣传管理更严格

针对银保领域的销售误导,过去一直有规定但是较为零散,本次新规征求意见稿中的要求更加明确和细化。

比如商业银行及其保险销售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夸大保险责任或者保险产品收益,不得对保险产品的不确定利益承诺保证收益;不得以其他金融产品的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或者将保险产品的利益与其他金融产品收益进行片面类比;不得将保险产品宣传为其他保险公司或者金融机构开发的产品进行销售;不得对与保险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作虚假宣传;不得隐瞒或虚假陈述责任免除、费用扣除、退保费用、犹豫期及其他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等。

银行渠道的“双录”也将正式纳入管理办法。新规要求,商业银行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应当根据中国银保监会的相关规定实施录音录像,完整客观地记录重点销售环节。

责任编辑:郝梦圆
相关推荐

关注中国财富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

APP客户端

手机财富网

热门专题